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人数
从2010年10月1日起,浙江省职工不满一百人的企业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三十名;职工超过一百人不满一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四十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额增加七名;职工超过一千人不满五千人的企业,代表名额以一百名为基数,职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额增加二十名;职工五千人以上的企业,代表名额不得少于二百名。显然,企业人数少于三十人的,只能通过召开职工大会实施民主管理。高管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二十。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残疾职工代表。这说明,从2010年10月1日起,企业民主管理将有标准可循,从而必将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