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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实行灵活的特殊工时制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0-09-30   点击:588

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两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在计算周期结束时支付,且均按照150%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不定时工时制下,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为此,浙江省积极鼓励企业实行更加灵活的工时制度。允许企业适当延长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对实行以月或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有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实行以半年或年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以调节生产周期,稳定职工队伍。对实行年薪制的中高级管理人员,一般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下放审批权限。从2009年4月1日起,企业申请实行以年为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审批。

故我们建议:尽可能地利用这一政策获得有利的工作时间制度,即便不执行也应当将该制度的批文握在手中,也会对日后可能发生的加班工资纠纷产生积极的作用。至于申请周期,我们建议尽可能地申请最长周期,如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