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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解决部】人格权侵权责任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3   点击:626

 

 

 

 

 

 

一、导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愈发提高,而且对人格精神也更加重视。今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人格部分独立成编,从根本上满足了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强化了对人格尊严的维护,也回应了人格权保护在网络信息时代所面临的各种挑战,解决了实践中的诸多新情况、新问题。

 

二、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主要类型及案例分析

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相关侵权是日常生活最常见,也是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已经比较完善的领域了。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被侵权人一般是能为侵权人提供商业价值的自然人或组织,对于普通人而言,如果姓名肖像被违法使用的,往往就不是单纯的侵权姓名权肖像权,而是涉及名誉侵权。故本文主要介绍名誉权被侵权的情况。

 

首先介绍一个案例:2020年7月7日18时许,郎某在余杭区良渚街道某快递驿站内,使用手机偷拍正在等待取快递的谷某,并将视频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后郎某伙同何某出于寻求刺激、博取关注的目的,使用各自微信号假冒快递员和谷某,捏造谷某因取快递结识快递员、二人多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微信聊天记录。郎某和何某为增强聊天记录的可信度,还捏造“赴约途中”“约会现场”等视频、图片。同年7月7日至7月16日,郎某将上述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视频、图片陆续发布在某车队微信群,引发群内大量低俗评论。上述偷拍的视频、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被他人合并转发,并相继扩散到多个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网络平台后,引发大量点击、阅读以及低俗评论,引起网络热议。谷某因被诽谤导致无法正常履职被公司劝退,后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

 

关于谷某名誉权是否被侵权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认定,一、行为人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为第三人知悉。二、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三、被侵害的对象应当是特定的人。四、在后果上,侵权人的行为对受害人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使受害人感觉到一种不公正的社会压力或心理负担,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创伤。本案中,郎某和何某通过偷拍、捏造等方式虚构了谷某与快递员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而且将该内容发布至微信群,并相继扩散至其他平台,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郎某和何某主观上就是为了寻求刺激、博取关注,是明知自己行为是有过错且可能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于被偷拍,谷某的照片在网络平台上大量传播扩散,可以明确本案被侵害人是特定的。而且谷某还因此失去工作,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故本案侵权的认定是无可争议的。

 

同时,名誉权侵权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之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四、结语

随着物质生活的不断进步,名誉等非物质的权利也越来越受到公民的关注,被侵权后维权的案例也越来越多。虽然法律在满足社会需求上往往会有滞后的表现,但也正是各种维权活动的不断发展,促进着法律的更新换代。当前,法律对名誉权的规定还不够详细,但也能够为被侵权人提供足够的法律保障,希望大家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更好的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简介

盛英英

智仁湖州分所

副主任

专业方向:

建筑工程、公司法、刑事辩护

 

深耕法律行业十余年,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执业以来,对工作认真负责,秉持公正之心,责任心较强,为当事人尽职尽责地办好每一起委托事项和案件,深得当事人的信赖。

 

作者简介

沈飞

智仁湖州分所

实习律师

专业方向:

专注于刑事、合同、劳动争议、人身损害等各类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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