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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刑辩】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新冠病毒的关注与疫情防控的强度保障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24   点击:707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主要亮点为:刑事责任年龄个别下调;加大未成年人保护力度;



加强疫情防控刑事法律保障;加大非法集资、制售假药劣药、知识产权犯罪打击力度;增设冒名顶替、高空抛物、危害公共交通工具行驶、催收非法债务等犯罪。不仅体现了刑事立法的社会性,也表明了刑事处罚的严厉性。其中尤为瞩目的是,此次刑法修正案十一在新冠病毒疫情期间推出,将影响疫情控制、妨害疫情防控的行为进一步纳入刑事处罚范畴。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条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修正内容

1、增加“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

2、增设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场所要素;

3、增设出售、运输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具有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疫区物品的妨害传染防治行为;

4、将“卫生防疫机构”修正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分析

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防控工作迅速开展,对比国外的疫情防控情况,我国显然取得了伟大成就,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疫情防控开展中存在诸多拒绝隔离、不配合防控工作的情况。针对疫情防控,刑法方面推出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加强了疫情防控管制。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发现,因为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而以《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的案件有60多个,具体行为有:拒不执行疫情预防、控制措施,或刻意隐瞒疫区旅居史、接触史,未自行隔离;或在家属新冠肺炎确诊后拒不提供接触人员信息,阻碍防控措施及时落实;或明知亲属为疫区返回人员,一同聚餐集会;或作为新冠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拒不配合隔离观察;或作为新冠肺炎确诊者擅自出院,拒绝隔离;或违规经营个人诊所,接诊发热病人,造成疫情传播;或违规前往疫源地营运载客、违规经营棋牌室聚集娱乐,造成疫情传播。以上行为在刑法现有规定下得到了有效管制。

那么,针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带来了哪些变化呢?

第一,关于增加“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一方面,扩大了传染病的范围,包括“甲类传染病”,也包括“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另一方面,将使得未知病毒传染病的防控管制提前介入刑事处罚范畴,比如说,在未知病毒的传染病爆发初期,国家还未确定其传染病等级,在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之时,有关行为人不遵照传染病防控管制,造成传播危险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将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中,删除“粪便”,修改为“物品”并增加“场所”。这样一来,物品与场所将囊括所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物,无疑将范围扩大了,进一步表明刑法严控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态度。

第三,关于新增的一种妨害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就是行为人将明知是疫区中具有传染病病原体污染可能的物品进行出售、运输,并且没有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根据刑法体系性解释,从当前的情况说,如果一个人明知其携带的是新冠肺炎确诊者或者密切接触者的物品,在未予消毒处理的情况下,将该物品通过携带、邮寄、托运、利用他人或者交通工具予以运送,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可以认定为本罪。

第四,关于将“卫生防疫机构”修正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这次新冠疫情爆发,响应疫情防控的主体并不仅仅限于卫生防疫机构,应当对防疫机构进行实质性、扩大化理解,最大限度地保障疫情防控效率。


因此,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的情况下,刑法对疫情防控达到了高度从严,为有效打击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作出了强力规定,给民众带来更多的安心感。


END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非诉讼业务: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


 从业格言: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支妩娟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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