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家事】老去后的财富担忧
近期,“上海老人将三百万送给水果摊主”这一标题上了各大网站、平台的头条,也引起了许多的争议。我们抛开这一事件的种种情感的问题不谈,就老人如何处理自身的财产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三百万房产”到底应该给谁?遗产继承可以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传统观念中,父母的财产由子女继承都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但事实上并非如此。首先,遗产的继承要遵从被继承人自身的意愿,也就是遗嘱。被继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自己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可以给法定继承人中的全部或部分分配自己的财产,并自主决定每个继承人享有的份额,也可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外指定受遗赠的对象。也就是说,在这一事件中,老人将自己的遗产继承人指定为水果摊主是合法的,应当尊重老人自身的自主意愿。根据《民法典》规定,自2021年起公证遗嘱不再有优先效力,也是为了更加尊重立遗嘱人的自主意志。当然假设换一个场景,这个老人尚有法律规定需要其扶养的人,那么哪怕老人立下遗嘱,也应当考虑到被扶养人的情况,予以分配份额。
《民法典》中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立遗嘱人可以指定专业机构或个人担任遗产管理人,在充分尊重立遗嘱人自主意愿的前提下,用专业的手段对遗产进行管理、分配,避免因遗产分配不清导致家庭失和。在实务中,有许多家庭对遗产的处分或出于各方的讳莫如深、或出于约定俗成、或出于不在意等种种原因,对遗产的分割既没有进行合理的商议,又没有进行分配处置,在之后遭遇拆迁、征用等种种情况后,因为没有及时处置而产生了争议,也导致了原本还算和睦的各方纷纷翻脸。如果在被继承人去世前即对财产进行了合理安排,或指定了遗产管理人,那么在意外发生时,就可以用有效的手段将种种矛盾、纠纷避免。
老人在没有父母、子女的情况下,兄弟姐妹是否必然为监护人?如果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按照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的顺序担任监护人。在这一事件中,老人在没有父母、子女的情况下,没有选择其他近亲属作为其监护人,而是在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指定水果摊主作为自己的监护人。根据《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民法典》中同样也保留了这一规定。公证处在通过适当的方式确认老人属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后,根据老人及被指定人的意愿,确定了意定监护的合法、有效性,此后对老人的监护、扶养义务,也就落在了水果摊主的身上。
新《民法典》实施后,特殊情况下老人在没有合适的法定监护人可以照顾其生活的情况下,担心养老得不到保障,也可以考虑选择与个人或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解决自己的养老问题。
在有能力时,提前规划好自己的财富,可以为自己的未来提供一个可靠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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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剑雄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西南交通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公司法、劳动法等。
执业格言:事在人为,休言万般皆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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