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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刑辩】谨防虚拟货币犯罪,保护资金财产安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10-19   点击:855

随着电子货币的普及使用,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在金融行业掀起了一股又一股的热潮。


因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涉入犯罪的,近年来,逐渐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十部门明确了虚拟货币和相关业务活动本质属性,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自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活动发生以来,虚拟货币的法律地位首次予以明确。







律师提示


虚拟货币作为交易炒作的手段,但其本身并不具有法定货币的性质,不可以在货币市场交易流通,虚拟货币的膨胀,带来的最终是入资资金的流失。



案例情况


截至2021年10月8日,笔者通过网上公开裁判文书的检索,以“虚拟货币”为关键词,发现一审刑事判决从2010年起共计2247件。


1.案件发生地


从地域分布来看,当前刑事案例主要集中在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分别占比16.11%、11.35%、9.88%。其中浙江省的案件量最多,达到362件。



2.各年份案例数



从上方的年份分布可以看到,刑事案例数量伴随文书公开,基本呈逐年增长的趋势。


3.关涉主要罪名



在笔者检索到的案例中,关涉虚拟货币犯罪的主要罪名是(以案例数降序):开设赌场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盗窃罪;赌博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集资诈骗罪。


4.犯罪金额


从可得犯罪金额案件的可视化分析中可以看到,犯罪金额为3万元至10万元的案件数量最多,有26件,1万元至3万元的案件有19件,20万元至50万元的案件有12件,1万元以下的案件有11件,10万元至20万元的案件有10件。



律师点评


浙江作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犯罪活动最为活跃的地区,以此次十部门规定为指引,在各部门针对虚拟货币加强风险预警、防范与处置下,广大群众更应当注重自身防范,警惕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中的违法犯罪风险。


首先,我们看到关涉虚拟货币发生的犯罪最多的是开设赌场罪,达587件,赌博罪也在102件,可见,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赌博犯罪活动是当下民众亟需警惕的。一方面,以虚拟货币为对象进行赌博的,是目前民众因虚拟货币涉入犯罪、发生资金财产损失的首要危机。另一方面,赌博本身具有极大的风险,不仅是犯罪打击的对象,更是产生家庭矛盾、造成社会动乱的恶源。


广大群众切不可认为,以虚拟货币与现实资金成百倍千倍比例赌博的,就具有高收入可能而冲动参与,一时的误信,带来的不仅仅是当时的资金流失,更让自己步入了赌博犯罪的深渊。


其次,虚拟货币本身作为信息网络流传中的物品,发生有关信息犯罪的,也被纳入刑法打击的范围。主要行为表现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行为人利用虚拟货币的买卖帮助他人非法提供资金转结,或是为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骗取钱财仍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是行为人以虚拟货币为饵,诱骗他人投资进行交易炒作,从而骗取财产。


再次,以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为名,实为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都是行为人将无价值的虚拟货币附称股票性质,或冠以招商注资之名,加以大肆宣传,最终无以兑现,锒铛入狱。


一些针对虚拟货币开展的投资获益、买卖交易等犯罪活动,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骗取钱财,在进行宣传时往往采用一定的话术技巧,让听者深信不疑。在面对虚拟货币投资宣传时,必须提高警惕,保持理性。


最后,从犯罪金额的可视化分析结果来看,以虚拟货币为手段进行的犯罪,行为人并没有较大的犯罪所得,但从整体案例数来看,关涉虚拟货币的犯罪在去年达628件,以平均每天1.7件的概率在发生。要知道,没发生一起虚拟货币犯罪,被害人往往过百、过千,其危害不容忽视。


虚拟货币的价值与现实资金货币价值不容相提并论,万不可盲目冲动,对虚拟货币进行大量投资交易。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非诉讼业务: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


执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支妩娟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