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矩阵 | 社保“挂靠”风险大,企业老板要警惕!
编者按
各位读者大家好,智仁“微矩阵榜”每周挑选一篇精品文章推送给广大读者:
本周推送:【管鲍断金】的《社保“挂靠”风险大,企业老板要警惕!》
一、什么是社保挂靠代缴?
所谓社保挂靠代缴,就是指参保人通过中介或其他途径,挂靠在与本人无真实劳动关系的单位名下参保。比如说,一些没有工作单位的人,通过找代缴公司挂靠社保,或者在亲戚朋友的公司挂靠社保,但其实双方并未建立真实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为他人社保挂靠代缴的认识误区
一直以来,企业老板认为有亲戚朋友要来公司社保挂靠的,通常主要考虑两个方面的风险:
第一,不能因为为他缴纳了社保,到时挂靠人员反而以此来主张事实劳动关系,向公司主张工资等劳动报酬;
第二,社保的个人部分及单位承担部分均由挂靠人全部承担。所以,只要双方签订一个协议或让挂靠人员出具一个承诺书,就可以规避这两个方面的风险,那帮亲戚朋友一个忙,何乐而不为?
其实这些企业老板的想法是错误的,起码是不全面的,特别是随着国家对于社保监管力度的增加,风险越来越大。
三、社保挂靠代缴的风险分析
除上面提到的两个方面的风险外,自2022年3月18日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正式施行。社保挂靠还存在以下两大重大风险:
1、《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个人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通过谎报工伤事故、伪造或者变造证明材料等进行工伤认定或者劳动能力鉴定,或者提供虚假工伤认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将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同时,《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涉嫌逃避纳税义务的风险。一方面公司收取的非公司员工购买社保费用,若财务直接入账,则属于公司收入,财务操作不严谨的情况下,会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嫌疑;另一方面,公司为非公司员工购买社保,在形式上必然要为其支付工资,企业承担单位承担的社保部分,则虚构了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成本支出,也就是虚列管理成本,减少企业所得税税额,也涉嫌逃避纳税,情节严重的,以逃避纳税义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逃避纳税义务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而对于挂靠者本人而言,通过“代缴”“挂靠”等手段参保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甚至还会面临不法分子或公司卷款跑路,个人财产被骗受损、个人信息泄露、影响个人征信等,而且,一旦出现纠纷也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因为与单位不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无法享受相关待遇。
四、建议
社保入税后,社保合规化势在必行。《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实施进一步强化了社保行政监督职责,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督,畅通全社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的监督渠道。而随着人社部发布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预计对于企业而言,被查处的风险将剧增。所以,我们建议:
1、社保挂靠是违法行为,因此,并不存在可以使其合法化的解决方案,社保挂靠在民事、行政、刑事领域的法律风险随时可能触发。
企业防范社保挂靠风险的唯一途径就是停止社保挂靠。企业作为用人单位,应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确保劳动关系与社保关系相统一,参保单位与用人单位相一致。同时,完善和规范相关用工管理、招录用以及工资支付流程,以确保社保缴纳方面的合规性,企业只有合规经营,方能健康长远发展。
2、建议需社保挂靠人员通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社保保险法》规定,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灵活就业人员,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意愿且具缴费能力、愿意承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的,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当然,国家也应进一步完善社保相关制度,设置合理的缴费档次和标准,逐步放开灵活就业等人员在就业地参保的户籍限制,根据劳动者自身工作特点和个人需求实施更为灵活便捷的参保方式,让更多人能通过正规渠道参保缴费,从根源上杜绝社保挂靠代缴。
作者简介
汤云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创始合伙人
公司部首席律师
工会主席、中国民主建国会会员、浙江大学法学硕士、浙江工业大学EMBA。
汤云周律师系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专家型律师,拥有近二十年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经验与技能,并且长期为企业提供风险防范法律培训及担任法律顾问。
汤云周律师在企业法律服务方面擅长于公司股权设置及公司治理,劳动人事、合同管理、应用款管理、投资并购、商业秘密保护,侵权纠纷、企业合规管理等业务。
社会职务:
浙江省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副主任
杭州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委员会主任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杭州市总工会特邀劳动纠纷调解员
浙江省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法学会卫生法学研究会理事
浙江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律师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委依法治市特邀监督员
杭州市总工会《民法典》宣讲团讲师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最高人民检察院特聘“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
杭州市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专家库专家
主要荣誉:
"杭州市十佳法律服务志愿者"
“杭州市十佳职工法律工作者”
“杭州市十佳公益律师”
“杭州律师“新星奖”
“东软工匠”
“浙江省律师协会抗疫先进个人”
杭州市第十五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杭州市社科联第四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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