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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企业法秘】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双倍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点击:802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应尽义务。为了限制和惩治用人单位故意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合同义务的行为,我国设立了双倍工资罚则制度,即用人单位如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则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其中多出来的那一倍工资,就属于对用人单位惩罚性赔偿。然而实践中也存在部分劳动者,故意“碰瓷”,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期达到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对此,当劳动者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何依法操作,才能避免自己遭受不应承担的损失呢?

 

 

案例一:

 

2019年2月19日,黄某至某化纤公司工作,担任纺丝工。黄某工作期间,化纤公司多次主动要求与其签订劳动合同,黄某均借故拒签。2019年12月,黄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化纤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黄某称化纤公司所提供的劳动合同除了工种和工作时间已填写了8小时,其余内容均为空白的,合同不规范,所以自己才拒绝签订,公司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化纤公司则辩称公司已多次安排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均因黄某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未订立,请求驳回其仲裁申请。仲裁结果未支持黄某,黄某遂诉至法院。

 

 

案例二:

 

2020年3月25日,丛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技术管理工作。入职以来,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8月1日,丛某提出离职,离职后以公司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2020年4月26日至7月31日期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公司辩称,丛某入职后,公司即要求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丛某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签劳动合同,直至丛某离职,双方也未能就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公司认为是丛某主观上不想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目的是为了日后向公司主张二倍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丛某,故公司不应向丛某支付二倍工资。

 

 

争议焦点:

 

劳动者主动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裁判结果:

 

案例一:经审理认为,黄某承认化纤公司有一次给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上填写了工种和工作时间为8小时的内容,格式合同并非空白合同,故黄某系因自身原因导致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对于其要求化纤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二:经审理认为,公司虽主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系因丛某拒签,但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丛某。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公司所称的丛某拒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作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及时止损,立即书面通知其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但是,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也未在一个月期满后按规定每月支付丛某两倍的工资,更未与其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支持丛某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

 

 

律师说法: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两案案情相似,争议焦点相同,但最终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事实上关键在于是谁造成了劳动合同未签订的结果,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案例一中由于黄某承认了化纤公司提供过劳动合同签订的事实,且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化纤公司提供的为空白合同或缺少必要条款的合同,最终让法院得以采信用人单位的主张。案例二中由于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丛某,且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终止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支持丛某要求公司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也就是说,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为劳动者,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为用人单位,则应当支付。

 

 

合规建议:

 

企业在面对类似情况时,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非用人单位原因,而系劳动者原因导致,用人单位应明确告知劳动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要终止劳动关系的后果,如劳动者仍拒绝签订,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而无需承担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风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作者简介

朱悦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专业方向:

劳动争议纠纷、企业法律风险防控

 

执业格言: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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