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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原创 | 伊朗法下的不可抗力:跨境合同中的战时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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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我所伊朗战略合作律所Nami Associates律师事务所提供,经授权转载。


一、背 景


随着美国与以色列针对伊朗的武装冲突进入第四周,中东地区的地缘政治紧张局势已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持续的军事行动亦在霍尔木兹海峡造成了异常状况,油轮与船只通行在对行动开始后不久即告中断。

上述事态发展已对全球货物及大宗商品贸易造成深刻影响。与此同时,军事行动导致该地区石油作业中断,进一步加剧了问题。自战争爆发以来问题不断显现,国际合同当事人如今开始转向不可抗力条款,而在合同谈判中,这类条款往往与其他格式条款一样容易被忽视。

受军事行动以及霍尔木兹海峡通航受阻影响的交易范围十分广泛,从一次性买卖合同,到长期石油开发合同、天然气销售合同,均可能受到影响。据媒体报道,部分受影响的能源企业正在考虑在天然气销售协议项下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于国际航运在大多数涉装运和交付条款的货物交易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该领域同样面临类似障碍。归根结底,这些中断正在对多个行业的全球供应链造成冲击。

如果当前局势致使合同任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可能触发不可抗力条款,而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将因合同性质及履行期限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参与商业交易的各方已经切实感受到上述事件对合同履行所带来的压力。

在此背景下,本文拟简要考察伊朗法下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以及在当前武装冲突背景下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实务操作步骤。





二、合同法概念的不可抗力

当前冲突及其对国际商事交易的影响,引出了一个问题: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合同应适用何种法律,从而据以判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于实践中人们往往预设该条款大概率不会发挥作用,因此在某些国际合同,尤其是短期合同或一次性买卖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不可抗力条款经常被忽略,或者设计得不够充分。若合同缺乏具体约定,合同的适用法律通常会承认不可抗力原则。尽管如此,长期合同的当事方更倾向于就该条款进行谈判,以使其更贴合自身需求。


合同通常被视为当事人之间进行风险分配的工具,尤其是不可抗力条款实际上就是用于分配“对未来情势判断失误风险”的机制,而这类风险在石油协议等长期交易中尤为突出。1无论如何,全世界几乎所有法域都发展出了不可抗力或等同概念,用于在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时,对不可预见的履行障碍进行规制。


从实务角度看,一项完善的不可抗力条款通常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明确不可抗力的定义;其二,说明不可抗力将对主张方产生何种影响;其三,规定主张方可以获得何种救济。在长期合同中,此类救济通常体现为,在不可抗力持续期间,中止主张方履行其合同的义务。2


在伊朗法下,学理与司法实践通常将《1928年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227条3和第229条4视为不可抗力的法律依据,据此债务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免于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无论部分作者如何区分“手段债务”与“结果债务”,在大多数常见情形下,只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已经发生时,合同责任方可免除。


《民法典》上述条款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成立条件,但并未区分导致不可抗力的具体事由来源。因此,只要相关标准均获满足,战争爆发同样可能构成不可抗力。根据上述《民法典》条款及既有司法判例,不可抗力一般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履行必须系由外部因素所致,即该因素超出债务人的控制范围,且不能归责于债务人;


(二)该障碍必须是不可克服的。仅有履行困难并不足以阻却责任,该障碍还必须是不可避免的。至于该项条件究竟应采主观标准还是客观标准,需视个案具体情形而定;


(三)虽然《民法典》未明文规定,但不可预见性亦属不可抗力成立的必要条件。在评估战争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时,这一条件有时会成为争议焦点。不过,对该条件的判断标准通常可以理解为采取客观标准。


在任何不可抗力情形下,只有上述全部条件同时满足,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方可发生。依据具体义务内容以及合同条款的不同,不可抗力可能使当事人永久或暂时免于履行义务,且无需就不履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三、战争爆发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对于某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从而使当事人免于承担合同责任,判断标准即为上文所述各项构成要件。若当事人并未在合同中约定某一具体情形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则相关争议应由有管辖权的争议解决机构作出裁断。届时,裁判者将结合个案中具体义务的性质及其实际情形,审查当事人是否有权援引不可抗力。通常而言,法院会尊重并执行当事人就构成不可抗力情形所达成的具体约定。


从伊朗法院既有判例以及适用伊朗法进行裁判的仲裁实践来看,即便案件事实具有一定相似性,对于不可抗力构成条件是否满足,裁判观点也可能存在差异。伊朗法并未采取穷尽列举不可抗力事件的立法方式,而是通过《民法典》规定其构成要件,从而由个案具体情形决定裁判结果,避免法律对合同关系过度干预。这种做法为法院和当事人保留了必要的灵活性,使其能够在具体商业关系中作出更具针对性的处理。


尽管近期尚未见到公开报道的案例直接讨论“战争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认定问题,但伊朗法院确曾在其他案件中对不可抗力的成立条件作出裁判。其中一个颇具代表性的例子,是美国对伊朗实施的经济制裁。该等制裁曾对商业关系产生重大影响,而法院在不同案件中,基于个案具体情形,对于制裁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得出了不同结论。例如,在审查案件事实时,法院对于制裁是否具有“不可预见性”就可能作出不同判断。


受当前局势影响的合同当事人还应特别注意,合同通常会要求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发出不可抗力通知。若未能在约定期限内发出该等通知,即使有关条款原本可能适用,也可能导致当事人丧失援引该条款的权利,并进一步引发不利的商业后果。


据此可见,并非所有不可抗力主张在伊朗法下都必然能够获得支持。相关判断始终应坚持个案分析,武装冲突本身并不会当然地使与之相关的不履行行为自动取得免责效果。


值得注意的是,在2025年6月针对伊朗的战争之后,德黑兰工商矿业农业商会曾就“是否可以面向所有国家机关发布一项普遍适用的不可抗力声明”提出咨询。对此,总统办公室法律事务副职官员表示,《民法典》第227条和第229条构成伊朗法律体系中不可抗力的法律基础;如果债务人能够证明,损害结果或者合同义务未履行系因某一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且完全独立于债务人意志、控制或行为之外的事件所致,则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被切断,从而债务人可免于承担责任。


尽管上述意见并不构成具有约束力的正式法律意见,但其与伊朗法在该问题上的一般立场是一致的。因此,仅仅援引武装冲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触发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





四、结 语

尽管不可抗力条款的重要性经常被忽视,但近年来战争、疫情等事件屡屡发生,且往往足以触发该条款,这充分说明合同当事人有必要对此给予充分重视。不可抗力条款对于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救济具有深远影响。各方在起草此类条款时,可以结合自身的合同地位及所涉利益,审慎设计相关内容,以对冲准据法自动适用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


当面临不可抗力情形时,当事人应根据自身在合同中的地位,及时发出相关通知,或要求交易对方作出相应通知。更为重要的是,在采取任何措施之前,当事人都应当对相关事实及法律关系进行审慎评估,因为在伊朗法下,对某一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判断,始终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




注 释

1.Claude Duval et al., International Petroleum Exploration and Exploitation Agreements: Legal, Economic and Policy Aspects,第2版,Barrows Company Inc.,纽约,2009年,第322页。

2. 同上,第323页。

3.《民法典》第227条:“违约方仅在未能证明其不履行系由不可归责于其的外部原因所致时,方得被判决支付损害赔偿。”

4.《民法典》第229条:“若义务人因超出其克服能力的事件而无法履行义务,则其不应被判决支付损害赔偿。”



(浙江事务所林芳涉外团队 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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