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美国第二巡回法院判决:对中国被告“邮件送达”无效——Baby Shark案给跨境电商的警示
近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在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一案中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裁定:通过电子邮件向中国被告送达司法文书违反《海牙送达公约》和《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属于无效送达。
本案原告Smart Study是“Baby Shark”(鲨鱼宝宝)商标权人,于2021年7月在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起诉58家中国企业制造、销售假冒产品,侵犯商标权、版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所有被告送达了起诉状、临时禁令等司法文书。
然而58名被告却因采取了不同的应对策略,最终得到了截然不同的实质结果。YLILILY和Topivot两家企业及时出庭并提出电子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抗辩,原告遂主动撤回了对这两家被告的全部诉讼请求。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和Changgesshangmaoyouxiangongsi两家企业因原告起诉时的材料显示有确切的联系地址,法院在主动征询专家意见后认定电子邮件送达对这两家企业无效,而仍有49家中国被告完全未予回应,且因原告无法获得其物理地址,法院据此批准海牙送达公约不适用这49家被告,缺席判决49家被告永久禁止制造、销售假冒Baby Shark产品,并判赔法定赔偿金245万美元。
这一判决与我所涉外林芳律师团队早在2022年的观点不谋而合。彼时,林芳律师就明确指出“美国法院不得以电子送达作为对我国境内被告的有效司法送达”(详见:《智仁原创 | 美国法院不得以电子送达作为对我国境内被告的有效司法送达》),并在实际代理的跨境电商诉讼案件中成功运用这一观点为客户争取权益。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再次印证了智仁涉外团队的专业判断,对广大跨境电商企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案判决书节选,中文为编者添加)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简称《海牙送达公约》)是规范国际司法文书送达的重要国际条约,中国和美国均为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向缔约国境内被告送达司法文书,必须遵守公约规定的程序。
公约规定的合法送达途径主要包括:通过中央机关送达(中国的中央机关为司法部)、通过外交或领事渠道送达,以及在公约允许且接收国不反对的情况下采用的其他特定方式。需特别注意的是,中国在加入公约时明确声明反对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司法文书。一般理解电子邮件送达具备的便利性、点对点性与邮寄送达一致,故电子邮件送达应视为邮寄送达,因此包括电子邮件在内的邮寄送达方式在中国境内均不被认可。
值得注意的是,《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存在一个关键例外。公约第1条明确规定,公约仅适用于待送达人的地址已知的情形。如果原告经过合理的尽职调查后仍无法获得被告在境外的实际地址则公约不适用。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可以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4(f)条的其他规定进行送达,这正是49家被告被缺席判决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的关键原因。
本案判决为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在美国被起诉提供了清晰的行动指引。从58名被告的不同结果来看,YLILILY和Topivot两家企业及时应诉并提出有效的抗辩策略,明确提出送达程序违反《海牙送达公约》的属人管辖权异议。这一策略迫使原告面临撤诉或继续诉讼但面临败诉风险的选择,最终原告选择主动撤诉,两家企业以小成本获得最佳结果。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和Changgesshangmaoyouxiangongsi两家企业因其实际地址可查,法院依职权认定送达无效并驳回了诉讼。然而法院是否会依职权审查送达程序,取决于法官的主动性和案件的具体情况,仍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使本案最终诉讼被驳回,这两名被告在诉讼期间仍可能遭受临时禁令导致的商品下架、账户冻结导致的资金损失、商业机会的丧失以及商业信誉的损害。
其余49家中国被告完全未予回应,给了原告以“被告地址不详”为由规避《海牙送达公约》适用的机会,最终美国法院认定电子邮件送达适用这49家中国被告,判决49家中国被告赔偿原告245万美元、账户被冻结、商品无法在美国销售,判决记录还会影响企业的商业信誉和融资能力。这一惨痛教训表明,在跨境诉讼中消极回避的后果极其严重。
基于以上案例的现实呈现,我们建议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对在美被诉知识产权案件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一)建立预警机制,主动程序抗辩
跨境电商企业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检查所有业务相关的电子邮箱,密切关注电商平台的通知和警告。收到疑似诉讼邮件后,及时联系具有中美跨境诉讼经验的律师团队,如送达程序存在瑕疵,应在法定期限内向美国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或送达异议。
(二)评估实体问题,避免侥幸心理
即使送达存在瑕疵,企业也应评估案件的实体法律问题,包括是否确实构成侵权、涉嫌侵权产品的销售情况、原告的诉讼目的、应诉成本与潜在损失的对比,以及和解的可能性。在被告地址明确的情况下,虽然电子邮件送达无效,但被告完全不予回应可能导致原告通过主张“被告地址不详”规避《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故企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和解或应诉方案。
(三)完善合规体系,从源头防范风险
企业应当在电商平台上登记准确、完整的实际地址信息,并确保该地址能够有效接收司法文书。这不仅是适用《海牙送达公约》的前提条件,更是合规经营的基本要求。销售前应进行知识产权检索,建立供应商知识产权保证机制。定期审查产品线合规性,避免使用他人商标、品牌元素,与供应商签订知识产权保证条款,保留完整的交易记录和证据。同时还可建立长期法律顾问关系,及时识别业务流程中的风险点并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
延伸阅读:
《智仁原创 | 美国法院不得以电子送达作为对我国境内被告的有效司法送达》
《办案手记 | 代理中国跨境电商企业和谈美国版权人在美国提起的侵权诉讼案件》
《智仁原创 | 中国跨境电商在美被诉:司法文书送达问题与应对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