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原创 | 中国外贸企业在美国“对等关税”下的变革和发展
摘要:“对等关税”是指一国与另一国彼此征收的关税税率相等。这一政策看似公平,实则无视不同国家经济发展存在的巨大差异、违背经济学基本原理,对全球自由贸易格局造成冲击,并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原则相悖。美国实施的该等政策,使中美贸易关系受到威胁,两国互征高额关税,引发中美两个全球最大的经济体之间的贸易摩擦升级。本文旨在分析目前“对等关税”背景下的中美贸易关系,深入研究“对等关税”对中国外贸企业的影响,并重点阐述中国外贸企业为应对这一变化可以采取的策略。
关键词:对等关税、中美经贸关系、国际贸易
对等关税政策具有两重性,既可以起到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正面影响,也具有破坏国际经济秩序的潜在风险。纵观历史,这一政策工具在不同时期呈现出截然不同的实施效果。
19世纪下半叶,国际上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对等关税”政策实践。一方面,一些国家借助互惠关税政策,优化税制,推动贸易自由化,如1860年英国与法国签订的《科布登条约》。另一方面,一些国家则将“对等关税”作为外交谈判中的策略性工具,如1879年德国启动保护性关税,随后引发法国和俄国实施报复性措施;1890年美国出台《麦金利关税法》,大幅提升关税税率,授予总统基于“对等关税”与他国谈判的权力,以达到迫使其他国家降低关税的目的。
20世纪30年代初期,经济大萧条时期,美国实施《斯姆特-霍利关税法》,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多国纷纷上调关税,全球贸易环境进一步恶化。30年代后期,美国颁布《互惠税则法》,授予总统与他国签订互惠贸易协议、调整关税,并将其普及至其他享有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的国家的权限,使得美国对外关税降低至先前的四分之一左右。
由此可见,“对等关税”政策对国际贸易自由的促进作用与破坏作用同时存在,取决于实施国家的战略目标及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
自2025年初特朗普上任以来,美国对华贸易政策的核心特征之一便是“对等关税”政策的实施与升级。2025年4月2日,美国宣布加征10%的最低基准关税,覆盖所有进口商品,旨在通过此举平衡双边贸易逆差并应对其认为的“不公平”贸易行为。同时,针对与美国贸易逆差最大的国家,美国还计划征收更高的国别特定关税,其中就包括中国。美国建立“强权主义”的基础上“对等关税”政策,实质上违反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关税减让义务”,违背了WTO和GATT构建基于规则的国际贸易秩序的初衷。
面对美国的“对等关税”政策,中国采取了坚决的反制措施,对美国进口中国的产品征收从最初的34%额外“对等关税”税率,逐步提升至84%,目前达到125%,以此明确对抗美国对我国商品征收的高关税行为,加征后的税率与美方基本对等。
美国此次实施的国别特定“对等关税”政策,对大多数其他国家采取了为期90天的暂停措施,唯独将中国排除在外,这更凸显了美国贸易政策对中国的针对性。中国海关总署发布的统计数据显示,2024年全年中国对美国出口5246.56亿美元。中国每年对美国出口大量的产品,美国对中国产品征收高关税的行为必然对中国众多的出口商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如此高额的关税无疑给中国外贸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成本压力。
美国对华“对等关税”的实施,对中国外贸企业产生了多方面的直接不利影响。首先是中国企业的出口成本大幅攀升,高达100%以上的关税使得中国商品在美国市场的价格竞争力显著下降。面对如此高昂的关税,部分美国进口商会转头选择与其他关税较低的国家的供应商合作,这将使得中国外贸企业面临其在美国市场份额被蚕食的现状。特别是曾经中国享有的800美元以下小额包裹的免税待遇的取消,将直接对我国的跨境电商卖家造成巨大冲击。
其次,依赖中国企业生产的零部件的美国制造商也面临着生产成本急剧增加的困境,这可能会迫使它们寻找替代货源或将增加的成本转嫁由中国出口商分担或由终端消费者承担,而终端消费者中很有可能也包括我国消费者。
最后,中美间持续升级的贸易摩擦和随时改变的关税政策给中国外贸企业的经营布局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了企业的长期规划和决策。企业难以准确预测未来的国际贸易环境,从而增加了经营风险。
面对严峻的挑战,大量的中国外贸企业急切的寻找转口贸易国和转口贸易供应链,但“对等关税”针对的不仅仅是中国,而是美国所有的外贸伙伴。打击“中国制造”就是打乱中国政府对经济战略的布局,美国政府为了实现精准打击“中国制造”的目的,在跟其他国家的谈判中必然会围绕限制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和产品出口进行,未来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本金是否有保障将是一个严峻而复杂的话题,本文对此不做探讨,仅就中国外贸企业在外贸合同的变革和发展方面给出实践建议。
(一)“稳”字记心头
面对风谲云诡的世事,个体中国外贸企业的力量无法对抗国际局面,此时,以不变应万变的心态稳住手头资金就非常重要。同时调整心态,适应短期内的低收益模式甚至亏本的现状,不能盲目跟从,当大部分企业都想追求一种结果的时候,往往时机已经失去,耐心等待有利时机的出现是非常必要且关键的。
(二)全面审查外贸合同
2020年修订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有11个贸易术语,其中只有DDP(完税交货)贸易术语是由卖方/出口方负责完成商品在输入国的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进口关税,其他10个术语均由买方/进口方负责本国进口清关手续并承担进口关税。也就是说,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突发性的进口关税的承担主体为征税国的进口商。在目前高关税情况下,中国外贸企业需要对外贸合同进行全面审查,尽量避免使用DDP(完税交货)贸易术语,以防止在进口国关税政策发生变化时,自身承担过多的关税成本和风险;同时审查责任划分条款,特别是在涉及关税和相关费用的承担方面,充分考虑突发高关税、贸易制裁、反倾销、反补贴等事件可能对交易的影响和风险,可以在合同中将上述情形列明为不可抗力事件,如果约定的不可抗力条款范围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视为当事人另行达成免责约定,司法实践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可以明确约定突发高关税、贸易制裁、反倾销、反补贴等事件发生时的处理机制,当触发约定的条件时应当遵循的风险分担原则、具体的协商步骤和解决方案等。此外,还应重视合同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条款,避免在维权时遭受不公平的对待。
(三)风险转嫁
出口信用保险涵盖包括国家政策变动、战争等在内的政治风险,美国“对等关税”政策引发的中美贸易摩擦,进而导致的关税骤增可以被看作为政治风险的范畴。同时,在“对等关税”背景下,外国买方可能因商品价格上涨或经营困难等原因而违约。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应收账款损失保障,转嫁进口国加征关税导致的买方违约风险,防止因买方破产、拖欠货款等造成重大货款损失,从而提升企业应对不确定性的能力。
(四)警惕违约风险,留存沟通证据
中国外贸企业应当警惕在手涉美订单违约风险,出现履约争议时,不要武断地延迟履行或不履行,应在互惠共赢的基础上,及时与客户沟通协商合同履行的具体情况,比如是否转运、双方对于关税承担的比例、暂缓履行、额外产生的费用如何分配等。当出现美国买家因高关税成本而单方解约或拒货的情况,应保存对方的违约证据,再次审视双方签订的合同,在确保自身不违约的情况下,与美国买家进行积极明确的沟通。此时我国外贸企业需要注意留存出货事项的沟通记录,尽量使用企业邮件对接沟通事宜,避免使用WhatsApp等境外聊天软件沟通细节内容,如果基于平时的沟通习惯选择使用WhatsApp等境外聊天软件进行联络,此时也要注意分阶段将协商确定的成果及时通过企业邮箱发送对方确认,以备将来双方产生纠纷对薄公堂时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五)提升产品品质,应对国际市场日益激烈的竞争
从长久来看,中国外贸企业应当认识到,只有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含量,打响自我品牌,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无论是将来重新占领美国市场,还是转而开拓新兴市场,只有产品品质过关,才能拥有竞争优势。笔者在处理的多个外贸产品责任纠纷中,涉及中国外贸企业多年前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产品,保质期内或过了保质期后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境外法院判决中国外贸企业承担产品责任的问题。笔者在跟多家外贸企业沟通中,外贸负责人对于目前跨境电商出口的产品质量都有很大的忧虑,他们想在产品上贴自己的牌子,又担心打上自己的品牌后可能产生的产品质量问题。“欧盟国家对于宠物用品有着跟婴儿用品一样严苛的质量标准,我目前从中国厂家订购的宠物用品都是严要求多检测,但仍然提心吊胆,因为一旦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我在德国的企业会面临高额的索赔和政府罚款。”常州一家贸易公司老板如是说。所以,目前我国外贸企业可以趁机转型夯实产品质量,以谋求长远发展。
(六)重视争议解决,必要时利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2025年3月24日,我国发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通过22条细则填补了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在具体执行层面的空白,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第十九条规定“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通过推动、实施诉讼等手段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国务院有关部门有权决定将参与诉讼和判决执行等活动的上述主体及与其相关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限制入境,查封、扣押、冻结在我国境内的财产,禁止或者限制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反制措施,并保留采取强制执行财产以及其他更严厉反制措施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前款外国国家、组织或者个人推动、实施的诉讼所作出的判决。”这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向中国企业表明,中国政府将从司法层面支持中国企业打赢贸易战。我们中国人一向不惹事,也不怕事,当友好协商解决不了别人的觊觎和蚕食,就要勇敢的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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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芳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涉外(一带一路)专委会主任
专业方向
擅长进出口型公司法律事务,与国际贸易、海事海商、信用证止付、贸易欺诈等有关的诉讼、非诉民商事案件,外商来华投资股权架构设计,公司相关法律事务。
社会职务
浙江省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
浙江省律协国际投资与“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浙江省贸易救济律师库专家
何逸琳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涉外民商事诉讼
执业格言
道阻且长,行则将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