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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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周推送:【刑言刑语】的《性侵犯罪法律问题整理(一)》
一、强奸罪胁迫手段的认定标准
一、强奸罪胁迫手段的认定标准
判断胁迫手段是否足以对女性产生心理强制,须结合其年龄、心智发育状况、受教育程度、社会经验及家庭背景等因素综合评估。对未成年被害人应区别于成年妇女,不可机械等同处理。
案例库孙某钊强奸案中,行为人强行夺取未成年被害人手机并拒不归还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强奸罪的胁迫手段。
二、强奸罪与负有照护职责人员
性侵罪的界限及情节认定
两罪本质区别在于是否使用暴力、胁迫等违背妇女意志的手段。
若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因精神疾病或智力发育迟滞被鉴定为无性防卫能力,负有照护职责人员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应以强奸罪论处;存在多次性关系的,应认定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
例如:案例库杜某强奸案(行为人为教师);案例库尹某龙强奸案(行为人为共同生活的继父)。
三、订婚、婚姻关系中的
强奸罪认定规则
案例库席某某强奸案明确: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核心要件,与是否订婚无关。订婚不等于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不存在“订婚即享有性权利”的法律推定。
有效婚姻存续期间:裁判规则(结合案例库王某明强奸案)表明,婚姻关系正常存续时,丈夫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主体。婚姻关系异常期间(如离婚诉讼、分居状态):丈夫可能构成强奸罪。
注意:席某某案将订婚与结婚类比时强调“订婚不意味对性行为的默示同意”,但未直接承认有效婚姻中丈夫可成立强奸罪,需结合王某明案综合理解。
四、强奸案“违背妇女意志”的
证据审查规则
(依据案例库李某某强奸案裁判要旨)
对行为人否认犯罪或翻供的,需审查其理由是否合理、是否与其他证据矛盾、是否符合逻辑常理;对“女方自愿”的辩解,须有实质证据支撑或合理依据,或在案证据证明行为人已尽审慎义务仍产生认知错误。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执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
非诉讼业务——企业合规、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从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李建林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从业格言: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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