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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家事】浅谈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4   点击:691

 

 

智仁家事|浅谈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近期,第七次人口普查结果出炉,根据调查结果显示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1亿人,占18.70%;与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在人口老龄化加重的背景下,如何更好解决养老问题,是当今社会热点问题。《民法典》出台后,设立了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进一步完善了老年人的权益保障。

 

《民法典》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根据该条规定,成年人确定监护人需要几个要件。首先,该成年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若成年人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所做出的监护人指定行为是无效的。其次,确定监护人需遵循双方自愿原则。最后,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确定,在被监护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生效。

 

监护人是否就等于被监护人财产的所有人呢?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同时第三十五条也规定了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进行与其能力相符行为的意愿,细致的考虑到保护成年人在丧失一定能力下的尊严,体现了《民法典》的法律温度。此外,即便是监护人,但是法律并未规定作为监护人享有继承的优先权,被监护人死后,仍应按照被监护人的遗嘱或法律规定履行。

 

为了约束监护人的职责,《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还规定了监护人的行为在不利于被监护人的情况下,法院经相关个人、组织的申请,可以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在被监护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失去监护能力、一方死亡等情形下监护关系的解除。

 

意定监护制度,让人们在除了自己财产处置的自主权利以外,还让未来监护人选择的权利也归于自身,有了选择的同时,也有了监管,进一步扩大了法律保障人们实现自身意愿的范围。

 

《民法典》出台后,我们对未来的可规划范围进一步扩大。如何通过提前订立遗嘱、确定专业的遗产管理人及监护人等一系列的手段,制定合理、完善的传承方案,真正实现自身权益得到保障,自我意志得以贯彻,同时也让家族财富可以实现更好的传承,这是智仁所家事业务部的追求与目标。

 

 

作者简介

雷雅妮

浙江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家事业务部首席律师

教育背景: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学士,浙江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方向:

非诉方面:家事财富管理法律服务,公司股权架构,公司治理。

诉讼方面:离婚诉讼、抚养权诉讼、继承诉讼,公司业务诉讼

 

作者简介

陈剑雄

浙江事务所

专职律师

教育背景: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方向:

公司法、劳动法等

 

执业格言:

事在人为,休言万般皆是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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