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ITIME LEGAL RESEARCH
涉外研究 · 海事海商
CASE SNAPSHOT · 事件概览
2025年6月,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 (European Public Prosecutor’s Office,下称 EPPO )启动 Calypso 跨国行动,针对经希腊比雷埃夫斯港进入欧盟、涉嫌逃避关税和增值税的中国进口货物展开调查。同年9月, EPPO 公布已累计查扣 2435个集装箱 ,大规模的开箱、核验给比雷埃夫斯港海关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工作量。与此同时,随着货物长期滞港,客户、出口企业、货代和船公司之间的交付及索赔纠纷也随之增加。
DESTINATION CLEARANCE RISK
一、目的港清关风险

EPPO披露的涉案模式主要发生在进口申报环节,包括低报货值、错误申报商品、虚假贸易和运输文件,以及利用欧盟海关程序逃避关税、反倾销税和增值税等行为。
该类风险在 DDP贸易模式、散货出运 双清包税等业务模式中对我国出口商和货运代理企业影响尤为突出。记载进口人、申报商品归类、申报价格及报关代理往往由货代或境外合作方安排,中国出口企业仅知道货物最终卖给谁、送到哪里,却并不知道货物以谁的名义进入欧盟。
RISK MAP · 风险识别
当前滞留比雷埃夫斯港的货物应至少存在三种情形: 一是 货物因错误申报、偷漏税涉案而被希腊海关正式扣押; 二是 具体货物因申报、货值、归类、进口主体等问题进入海关稽查; 三是 货物本身没有明显异常,但受到查验范围扩大、监管趋严或海关处理能力下降影响而延迟清关。以上三种情形都会表现为货柜在港口长期滞留,但滞留的原因,可能源于清关资料、清关安排,也可能归于各方难以控制的外部监管因素。对于这个原因,我们不做深究,但研究货柜滞留的责任承担问题,对于解决实际问题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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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ABILITY ALLOCATION
二、货柜滞留的责任认定
DECLARATION DATA
(一)资料申报责任
LEGAL BASIS · 法律依据
2025年10月28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自 2026年5月1日 起施行,其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明确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当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提单背面通常也要求托运人保证货物描述等资料准确,并承担因错误资料、违反当地法律或者证明文件不足造成的罚款、费用和损失。因此,无论货柜滞留的原因是司法扣押还是海关稽查,首先应审查货物及相关基础资料本身是否存在问题。
如果出口企业提供的品名、数量、价格、商品信息等本身失实,并因此导致境外申报异常、查验甚至扣押,则出口企业不能仅以海关行为为由主张免责。反之,如果出口企业已提供了真实的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货物资料,而实际进口申报过程中,货代或境外代理自行更改了货值、归类或者其他信息,则责任也不能当然由出口企业承担。
CUSTOMS CLEARANCE
(二)货运代理的清关责任
在 DDP、 双清包税等业务模式下,出口企业通常向货代支付全程物流费用,由货代或其境外合作方负责安排运输、进口清关及末端配送,实际进口人、报关代理及进口申报方式也均由货代一方确定。出口企业知道货物最终交付给谁,却未必清楚货物实际以谁的名义、按照何种方式进入欧盟。
LIABILITY RULES · 责任规则
货代在这一过程中承担何种责任,应结合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实际履行确定。货代仅受托安排报关、订舱等事务的,原则上按照货运代理关系审查其是否存在过错;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货代因处理代理事务造成委托人损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身没有过错的除外。
因此,责任认定最终仍需回到实际清关安排。如果出口企业明知并参与低报货值、使用不真实进口主体等违规清关安排,应对由此产生的查验、扣押和迟延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将全部后果转由货代承担。如果出口企业提供了真实完整的贸易资料,而货代自行选择高风险进口主体、擅自修改申报数据或者使用不合规渠道清关,则货代通常难以证明其在清关安排中不存在过错。
反之,如果货代能够证明其依据出口企业提供的真实资料,通过正常渠道办理清关,对境外代理进行了合理选任和必要跟进,货物仍因进口客户原因或者当地主管机关的独立措施而滞留,则其可以依据实际法律关系主张不存在货运代理过错。
CARRIER LIABILITY
(三)货运代理身份转换为承运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如果货物资料真实、清关本身也不存在明显问题,货柜仍可能因整体清关效率下降而长期延误。此时,责任认定的重点则是稽查行为与具体迟延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相关主体的查询、通知、配合和减损义务。
CARRIER LIABILITY · 承运人责任
在 DDP 、 双清包税 等业务模式下,货运代理企业在处理海上货运代理事务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签发提单、海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托运人据此有权主张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承运人责任。现行《海商法》 第五十一条 规定,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的期限内于约定卸货港交付的,构成迟延交付;因承运人过错造成迟延损失的,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同时将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以及非因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原因引起的司法扣押列为承运人的免责事由;对于非因承运人一方过错造成的其他原因,承运人也可以依法主张免责,但原则上应对相应免责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资料和清关安排均无异常,迟延确由正常海关监管或者其他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并且其已经及时查询、通知和配合处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主张免除或者减轻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
另外,承运人或货代在运输、代理关系中获得责任减免,并不意味着出口企业在买卖合同项下当然免责。出口企业是否仍需向境外客户承担迟延交付责任,应根据贸易术语、买卖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以及通知和减损义务另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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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BORDER LOGISTICS CONTROL
三、跨境物流风险防控
RISK CONTROL · 风险管理
在国际监管趋严、地缘政治冲突加剧和港口执法不确定性上升的背景下,跨境物流风险已不再局限于途中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海关查验、经济制裁、出口管制、港口拥堵、局部冲突等均可能造成货物长期滞留,并进一步引发买卖合同、货运代理合同和运输合同项下的连锁纠纷。出口企业、货代和承运人应当将风险管理从事后追责前移至物流方案设计、合同签订和履行监控环节。
CONTRACT ARRANGEMENT
(一)合同签订
跨境物流安排首先应当明确各方的身份和服务范围。出口企业应根据贸易术语和买卖合同确认自身承担的运输、进出口清关及交付义务,并如实提供货物和交易资料;货代应明确其提供订舱、报关清关和末端配送等服务是概括委托还是运输人的身份定位;船公司则应确保报价单、物流合同、提单及承运人的责任和费用安排相互衔接。
对于 DDP、 双清包税和门到门代理,合同不宜仅以“包清关”“包税到门”等概括性表述确定服务内容,还应明确申报资料的提供和确认、异常通知、货物处置以及滞箱费、堆存费、仓储费和退运费用的承担。
CUSTOMS MANAGEMENT
(二)清关管理
目的港清关不应成为物流链条中的信息盲区。出口企业除保证商业发票、装箱单及商品资料真实外,还应了解货物实际以何种主体进口、由谁办理申报,以及主要商品归类和申报价格是否与真实交易一致。对于报价明显偏低、进口主体不透明或者以特殊渠道作为主要卖点的物流方案,应当提高审查标准。若出口企业明知代理费用过低或不符合正常的商业逻辑,仍然选择以此方式代理出口,若后续发生损失,出口企业很难说清自己没有过错。
货代自行安排进口主体、境外代理或者清关渠道的,应对合作方资质和清关方案进行合理审查,不得未经授权擅自修改品名、货值、归类等申报信息。船公司及其目的港代理虽通常不直接办理进口申报,也应按照运输合同或提单的约定及时传递到港、卸货、海关控制及交付。
INCIDENT RESPONSE
(三)异常处置
货物发生扣押查验或长期延误后,各方应以 提单号和 集装箱号为单位核实货物状态,尽快查明主管机关、处理程序及迟延原因。掌握目的港信息的一方应及时提供海关通知、码头记录、查验要求或者其他书面材料。
在查明原因的基础上,各方应及时评估补充资料、更正申报、变更清关安排、退运或者转运等方案,并同步控制滞箱费的持续增加。查询记录、异常通知、费用凭证、客户索赔及各方沟通材料应当完整保存,必要时委托律师介入,固定迟延原因、处理过程和损失范围。
PRACTICE NOTE · 实务提示
跨境物流风险防控的重点,不在于将所有风险转嫁给合同相对方,而在于确保服务范围明确、清关路径透明、异常信息及时传递,并在风险发生后迅速采取合理措施。只有形成完整的合同、单证和处置记录,出口企业、货代和承运人才能在监管环境变化或者供应链中断时有效控制损失,并为后续索赔和追偿保留依据。
本文根据 欧洲检察官办公室 公开资料、中国现行《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结合团队办理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实务整理。本文仅为一般性研究,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