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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健康事业部】孕妇产下双胞胎唐氏儿——唏嘘,医院知情告知不到位——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7-15   点击:963

 

 

 

案情介绍:

2014年7月的一天,一家公司高级白领的李某,38岁,因停经一个月余的到杭州某市级医院就诊,经查被诊断为“早早孕?”。得知自己怀孕,已经结婚近3年的李某与丈夫高兴万分,真是应了那句话,就是幸福来得太突然,当即憧憬起美好的未来。然而,天有不测风云,约半个月后,李某出现了阴道少量咖啡色出血,再次到该院就诊,经门诊治疗出血停止。孕2+月时又出现阴道流血,到省妇保做B超等检查后被告知“双胎,可能先兆流产”,建议保胎治疗。遂又到上述市级医院住院进行保胎治疗,在该院住院保胎治疗直至剖腹产娩出双胞胎女婴。悲催的是,李某因剖腹产手术后大出血,不得不二次手术切除了子宫。

 

孩子出生七个月后,母亲推着两个女孩在小区花园幸福满满的晒太阳时,邻居说女孩长得有点不对劲,告知李某去医院检查检查。夫妻俩半信半疑带着两个孩子到省妇保检查,不幸的是,两个女儿均确诊为“唐氏儿综合征”患儿。得知如此结果,李某和丈夫及双方的亲人如五雷轰顶,悲痛万分!双胞胎呆傻,母亲的子宫已被切除,再要孩子已无可能,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就此毁于一旦。面对残酷的现实,李某不得不辞掉了高薪的工作,走上了为双胞胎女儿治病、康复,循环往复的沉重且看不到任何希望的漫漫长路。北京、上海、苏州,只要听说哪里能治这个病就到哪里去。孩子长到4岁时,听一个同样是此病的患儿家长说,这样的孩子生出来医院有责任,还说他自己正在和医院打官司。李某和丈夫也意识到自己两个孩子是出生医院是不是也有责任,遂找到了其保胎的市级医院讨要说法,但医院认为李某只是在医院保胎,孕检不在该医院,其没有任何责任。后又找到主管部门区、市的卫计委,卫计委从中调解未果,让其走法律途径。后在朋友的推荐下找到了笔者。

 

笔者在接待当事人时,发现李某有些神情淡漠、精神恍惚,时不时自言自语。在详细了解了案情,查阅了病历资料后,初步判断该案维权难度很大,但看到当事人——双胞胎的父母那无助的表情,祈求的目光,笔者还是接下了此案。分析案情,找出医院存在的问题,将医院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开庭时,医院仍拒不承认其有过错,法庭遂委托市医学会进行鉴定,虽然鉴定结果让笔者不能接受,但还是认定李某在某市级医院保胎住院期间,该院存在“未予建议羊水穿刺、未予告知有染色体异常风险”的告知不足的过错。最终在法院的主持下,医院给予了相应的赔偿,本案调解结案。

 

 

法律解析:

笔者作为一名具有临床副主任医师职称的执业律师,在代理该案中及结案后,始终对鉴定的结果认定医院责任太小,当事人没有得到最大的赔偿和宽慰耿耿于怀,曾登门看望这对双胞胎患儿,为他们的未来而担忧。一对唐氏儿来到人世,给这个家庭带来巨大的灾难,也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如果我们的医生都能负责任一点,及早告知孕妇进行羊膜穿刺,或告知父母胎儿可能是唐氏儿,让其作出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这样的人间悲剧就不会发生。然而,现实中这样的悲剧还在重演。

 

唐氏综合征,又称21-三体综合征,是一种常染色体异常的遗传病。一般可通过抽取孕妇血化验,结合孕妇的年龄、孕龄等,计算出唐氏综合征的风险度。在孕11-13周,通过做B超测量胎儿的NT(胎儿颈部透明带)值,最后做羊水穿刺或脐血穿刺即可明确诊断。确诊后,即行终止妊娠的手术。笔者认为,医院在本案中明显存在过错。在李某怀孕后到省妇保做B超检查时,已经检查出胎儿的NT值为2.8㎜,接近正常值(3㎜)的上限,且结合李某是高龄孕妇、孕早期阴道流血等情况,应高度怀疑存在唐氏儿的可能。但医院却只为了保胎而保胎,错过来确诊唐氏儿的最佳时机,致使一对双胞胎患儿来到了人间。

 

根据母婴保健法、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孕妇应按时进行孕检及产前诊断,医务人员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医院未告知高龄孕妇的李某进行唐氏综合征的筛查和羊水穿刺检查等产前诊断,侵犯了李某的知情权和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存在明显的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此,笔者大声呼吁,生儿育女非小事,孕期产检必须做,先天疾病要杜绝,利国利民幸福多。

 

作者简介

荣继祥

浙江事务所

合伙人

医疗健康事业部

首席律师

具有医学、法学双重执业资质,办理了近百件医疗侵权类纠纷的诉讼、调解,对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类案件及刑事、行政诉讼也有较高的造诣。医事法学理论功底深厚,办案经验丰富。其中一些案件在行业内有着重大的影响,曾在大型医院从事医学外科临床及管理工作十余年,具有临床外科副主任医师职称,是一位在医事法学领域专家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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