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明确交通事故中侵权人与保险公司的责任承担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该条文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释》第十六条基础内容,首次在立法上明确了处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机动车一方的责任首先有承保车辆的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
实务中因交强险有政策强制性的属性,如原告未起诉交强险保险公司,法院会要求将车辆交强险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同处理。对商业险保险公司是否为共同被告,各地法院处理各不相同。一些法院认为商业险属于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如保险公司不同意一并处理,只能有侵权人先承担赔偿责任,之后由其另案向保险公司主张。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包含两个基础法律关系即侵权人与被侵权人之间的侵权关系、被保险人(侵权一方)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明确规定在同一诉讼过程中同时处理,确定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及赔偿责任,有利于保护司法资源、减少诉累,也能切实保障被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到位。
2020年9月3日,银保监会发布将于2020年9月9日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明确提高交强险责任限额,将交强险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万元提高到1.8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0.2万元不变。无责任赔偿限额按照相同比例进行调整,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从1.1万元提高到1.8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从1000元提高到18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100元不变。对于交强险限额变更具体如何实施,9月19日零时后发生的事故适用新限额,之前适用原限额。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温馨提醒:交强险的保障金额虽然提高了,仍应注意行车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