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生命权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生命维护权,一个是生命尊严权。生命维护权是一种防卫性权利,当有违法行为侵害你的权益的时候,你有防卫的权利,当然就和正当防卫联系在一起。《民法典》在生命权当中新增加了生命尊严权这种概念,以往在解释生命权当中没有包含生命尊严。个人觉得生命尊严写进生命权里是特别重要的事情,体现的是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生老病死的时候,都有维护自己的尊严的权利。
人生的尊严,权利人本人通常维护不了。其他人,包括他的父母要维护他的尊严,不能像以前强制推行计划生育的时候,把别人的小孩说弄死就弄死,就是没有尊重别人生的尊严。
其中死的尊严更为重要,我们每个人都不可避免的要面对死亡,在死的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尊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要包含三个方面1、生前遗嘱2、临终关怀3、有尊严的离世。生前遗嘱就是我生前健康的时候写一份遗嘱,当我身体健康出问题的时候,应当怎么办;临终关怀,就是一个人在死前特别痛苦,医学上要采取一切办法让他减少痛苦,让其死的有尊严;还有一个要包括尊严死,即有尊严的离世。比如说消极的安乐死,就是临到生命的最后阶段,医学上已经不可逆转,本人不愿意接受医院的一些抢救措施,如除颤、插管等,愿意自己一个人平平静静的离去。如有权选择这种死法,维护自己死的尊严,干嘛要接受折磨之后才离开呢,这就是消极安乐死。这里面生命尊严也体现了积极安乐死,就是采取医学的方法安乐死。虽然我们国家现在没有安乐死的立法,也不能说有了生命尊严安乐死就是合法的,可以说的是《民法典》规定了生命尊严,为以后安乐死的立法提供了上位法的基础,在制定积极安乐死的立法时,也就有了立法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本条规定了身体权,以前通常说的三个物质性人格权,通常说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但是在《民法典》当中排序是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那么显然身体权比健康权更为重要。那么重要在哪里呢?身体权是维护身体组成部分完整性的一种权利,那么这种权利也就具有一定的支配性。我可以把我身体的组成部分,比如血液、器官,可以捐献给他人,我还可以在死后把我的遗体器官捐给医学机关去研究,在目前科学技术的水平下身体权发挥着更重要的作用,这些都是身体权解决的问题。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般在一起表达,《民法典》人格权编将其分开规定,以期更好地对人格权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