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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手机别删聊天记录——聊聊你身边可能成为民事诉讼证据的电子数据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5-28   点击:617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若干规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为适应数字化、网络化的趋势,顺应现阶段民事交往中的新情况,修改后的这一司法解释着力对电子数据形式的证据作出详细规定。其中存在一些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容易被忽略的证据形式,以及存证方法,今天笔者带着大家来认识一下。

 

证据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随着自媒体、即时通讯软件的实名化,通讯信息、自媒体发布信息等电子数据可以与发布者一一对应,故赋予这类信息电子数据证据的“身份”成为现实。

 

但是电子数据信息作为民事诉讼证据,被法庭采纳的前提仍然是“应提供原件”。证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在日常生活中,手机作为易耗品,往往一两年就会换一台,如果不注意保存其中的短信、微信、QQ等聊天信息和图片、文档、音视频等电子文件,重要的证据原件就可能灭失。

 

笔者建议,如果你的手机保存有你认为重要的电子数据,请勿删除之,且注意保存。如果换手机,将即时通讯工具的聊天记录同步至新手机是个不错的选择。即使考虑到不占用新手机存储空间,不同步信息的,也不要删除旧手机内容。另外为防止设备故障造成的证据灭失,还要做好备份,对重要的电子数据的备份方法可以参考数据备份的“三二一”原则:“三”即至少准备三份“二”即两种不同的形式,可以是服务器、移动硬盘、云存储等“一”即一份异地备份。如有家庭NAS,做到随时备份,一般可以确保重要电子数据安全无恙。

 

如果实在无法做到以上保存和备份的,也可以考虑以公证形式保存。证据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经过公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即使载体本身灭失,也可以确认其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