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共16条内容,为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指导,为此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多元化的解决路径。以此为依据,本文主要讨论高空抛物案件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高空抛物所致人身损害,是众多侵权损害中的一种,因此就赔偿而言,与其他人身损害既存在着相同点与也存在着不同点。因人身损害赔偿,主要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因此为清楚阐述这个问题,我们从侵权行为四要件来论述此类侵权损害赔偿的具体事宜。侵权行为四要件指的是:侵权行为、损害后果、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而除了几类特殊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是倒置的外,大部分纠纷或者案件当中,受害人需对侵权行为四要件承担全部举证责任,这无疑是所有侵权案件索赔的关键点和难点。
根据前述《意见》的有关内容,故意高空抛物的,可分以下三种情况予以讨论:第一种情形是,高空抛物所致后果不严重、也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这类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仍然以民法调整为主,那么受害人如受到伤害,就应收集证据,根据侵权行为四要件的理论,所应收集的证据:一是,证明故意高空抛物的侵权行为人是谁,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诉讼时除需要有名字外,还需高空抛物行为人的公民基本信息,即需要身份证号码、住址等,以便调取户籍信息,明确具体的被告。二是,证明受害人自己确实有受到伤害,存在损害后果,一般来说,主要证据为医院就医记录、医疗费发票、加强营养的医嘱、交通费发票、劳动合同及误工证明、护理费票据等。三是,证明受害人所承受的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这里收集证据的主要方式是调取附件的监控、拍照留存、联系物业公司或报警处理(以报警记录与公安笔录为证)。四是,侵权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就是故意的,这里包括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第二种情形是,故意高空抛物所致后果不严重、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这类纠纷已属于刑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侵权行为人定罪处罚,如受害人存在损害后果,除调解、和解方式获得赔偿外,一般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浙江省的司法实践,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的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不包括数额较大的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所以相比较其他人身损害的案件,一旦涉及刑事案件,受害人实际获得的赔偿数额就会少很多,但是证据收集上,相对要简单些,主要会由公安机关完成。第三种情形是,故意高空抛物为伤害、杀害特定人员的情形,这类纠纷也属于刑事案件,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赔偿也是直接的物质损失,主要为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涉及死亡的,增加丧葬费。
综上,高空抛物行为已纳入刑事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因此此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存在刑民交叉的部分,因此在索赔时要区别与一般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