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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风险研究】关于“裸条放贷”法律分析与风险提示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6-06-15   点击:650

近日有新闻媒体爆料称,有人通过网络借贷平台向在校女大学生提供小额、高息的“裸条放贷”。即进行借款时,以借款人手持身份证的裸体照片或视频替代借条,周利息加上手续费等往往高达30%。当女大学生违约不还款时,放贷人以公开其裸体照片或视频的手段要挟、逼迫借款人还款,同时利滚利计算复息。
       为此,笔者进行简单法律分析如下:
       一、因借款周息30%,远远超过年息36%利息,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超过的利息约定部分无效。
      二、因“不还钱就公开裸照”约定对借款人隐私权、名誉权权利损害巨大,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显示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及《合同法》第54条规定,借款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三、因对外公开裸照行为有伤风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根据法释〔2015〕18号《最高法民间借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不还钱就公开裸照”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四、网络借贷平台如果没有批准依法取得经营贷款业务许可证,则属于违法发放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根据《贷款通则》第21条规定,贷营贷款业务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
       五、出借人及网络借款平台外公开、传播他人裸照行为 ,不仅涉嫌侵犯他人隐私,还可能涉嫌传播淫秽图片,存在被治安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
       六、网络借款平台若确实曝光了大学生裸照,裸照得以大规模传播扩散,达到一定程度的浏览量,给大学生造成了人格或精神上的打击,后果严重的,就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七、由于周息高达30%及超高利息的利滚利,超过法定最高利息限额的利息部分属于非法债务,如果放贷人网络借贷平台为了追讨非法债务,以公布裸照为要挟,则存在涉嫌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风险。
      综上,即便“裸条放贷”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相互“你情我愿,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自愿订立借贷合约,合约性质依然为可撤销或无效。同时也不能忽略放贷人及网络借贷平台行为的非法性——以发裸照逼迫还款的行为甚至涉嫌违法犯罪。希望放贷人及网络借贷平台审慎合规经营,防范法律风险。另外,也望大学生在理智消费、诚信借贷、自尊自爱的同时,若遇类似平台威胁要及时报警,避免难以挽回的名誉人格等精神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