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设立早育假?
2015年12月27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取消了“晚婚可以获得延长婚假奖励”的规定,即俗称的“晚婚假”被取消。相信许多人会有以下几个问题要问:
1、晚婚假真的没有了吗?
虽然在《婚姻法》和原《人口与生育法》中都有鼓励或奖励晚婚的条文,但《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对晚婚的具体鼓励措施,且各地对晚婚假的奖励都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完成落地的,故随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于2016年1月1日实施,则晚婚假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将正式成为历史。
但是,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要依据刚刚修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完成法规的修订,这项工作的完成也是需要时间的,比如浙江省,我们估计会在于2016年1月下旬在杭州召开的第十二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完成修订。所以,在明确给予晚婚假奖励的《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尚未完成修订前,浙江省的劳动者还是可以据此享受晚婚假的。
另外,假期制度还是用人单位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是否要保留或取消晚婚假还是要取决于用人单位的企业文化。如果用人单位执意要保留晚婚假的,则用人单位还是有权利让晚婚假继续存在的。
2、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是什么样子的?
“符合法律发、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这是《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第二十五条的内容。从这一内容上,我们生育二胎时会有什么样的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之前,国家是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故当时的法律是鼓励晚育的,明确规定对晚育者可以延长生育假。比如浙江省规定“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再比如黑龙江省规定“职工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可以延长至一百八十日,假期工资照发,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男职工享受护理假五至十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现在,国家全面放开“二孩”,那么各地又会出台什么样的奖励政策呢?我们认为首先是假期上的鼓励,包括生育孩子的女职工的生育假期的鼓励和男职工的陪护假的鼓励。不过与之前鼓励晚育政策可能会呈现相反的特点,之前鼓励晚育的政策是经济发达地区的鼓励政策力度不大,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鼓励力度比较大,这与当地的生育观分不开。如今是要鼓励适龄妇女生育,也会因为生育观的原因,经济发达地区的鼓励力度会加大,经济欠发达的地区的鼓励力度会下调。其次,各地会在就业、工资、福利待遇、生育保险及生育技术保障等方面有相应的调整,其根本特征会是保护“三期”女职工的标准会有所提高。但用人单位是会非常现实的,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落地,2016年起,女性就业会更难。
3、用人单位为什么不设“早育假”呢?
“我们当前的男女初婚年龄已经到了25岁左右,初育年龄到了26岁以上,针对这种新的生育行为的情况,国家也不再专门鼓励晚婚晚育,因为年龄太大,对于母婴的安全、保健,对于高龄产妇的身体健康等等方面都不利”。这是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在12月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从中我们不难发现,当前26岁以上的初育年龄与20岁的结婚年龄相比,初育年龄已经偏大。鼓励二胎已经是国家的政策,甚至会在之后通过修改《宪法》确立为基本国策。那么,鼓励在职女职工早育(即初育年龄可以在20周岁到24周岁)将成为用人单位的义务,或者说鼓励在职工女职工早育可以成为用人单位企业文化的重要体现。为此,用人单位自然可以通过制度给予早育的女职工给予相应的奖励措施,如给予早育假。当然,这里的早育奖励自然是针对已经结婚的在职女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