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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出借资金安全的三大“法宝”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5-10-05   点击:530

(根据讲座录音整理)

在资金借贷业务中,债权人将资金出借后,最关注的一个问题便是:我的资金是否安全,债务人能否按时归还款项?我们认为,保障出借资金安全是预防借贷纠纷、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关键所在,而影响出借资金安全的因素又有哪些呢?笔者总结认为,“责任主体、责任财产、竞争主体”为核心的三大要素。

  一、责任主体

在借贷业务中,责任主体就是承担还款责任的的主体,在民事执行程序被表述为“被执行人”,最常见的为借款人、担保人。较为特殊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情况下,夫妻一方为债务人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其配偶也为该债务的责任主体;第二,公司作为债务人,在以下情况中,公司股东成为责任主体,即《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款规定的是“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即在公司法人人格被滥用时,债权人可“揭开公司面纱”,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合伙人成为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主体,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此处,合伙人作为责任主体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在责任主体中,第一责任主体就是债务人,若此人跑路、转移资产、死亡了呢?此时,我们需要债务有担保——有了担保便多重保险,但担保人也不是越多越好。笔者认为,我们除注重担保人人数以外,更要看重担保人实力。在有稳定工作和较强经济实力的主体做担保时,资金就相对安全。

债务加入者也会影响出借资金安全。“债务加入”指的是第三人和债权人达成协议或者单方作出承诺,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其条件是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加入债务履行。债务加入,承担债的主体由债务人变更为债务人和第三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均为合同主体,他们就同一债务形成连带的债务关系,债务加入者如果不履行债务,则会和债务人共同承担法律后果。通俗而言,比如某人向你借钱不还时,你是否可以要求他的父母承担还款责任?如果其父母表示愿意替子还债,那其父母便成为债务加入者——加入了还款责任人的行列。

另外,可以充分利用“执行担保制度”增加责任主体。根据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在执行阶段,如果第三人为被执行人提供执行保证担保的,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追加保证人为被执行人。

   二、责任财产

    注重出借资金安全,二是考虑“责任财产”是否足够多且是否具有可变现能力。“责任财产”即责任主体名下的财产,在债权人胜诉时可供法院执行的财产,即:“执行标的”。首先,我们要考虑该财产是否值钱,是否具有可变价性。试想,责任主体拥有很多财产,但财产无法变现或贬值到1%、10%,那又有何价值?

我们还可以通过设定担保增加责任财产范围,具体而言有抵押、质押和留置等方式。第一类抵押:抵押可分为不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权利抵押、财团抵押、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第二类质押:质押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押;权利质押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押。第三类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区别于抵押权、质押权,其独特属性主要表现在:留置权人必须事先占有留置物,且该留置物只能是动产。

以上是增加责任财产范围的方式,而“债权人撤销之诉”便是防止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的工具。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该项诉权的存在是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减少而致债权不能实现的现象出现。甲对乙享有100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还享有50万元债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50万元的债权赠与丁。对此,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该案例中,乙对丙所享有的债权属于乙对甲负担的责任财产范围之中,乙向丁赠予债权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甲的权益,因此甲可行使撤销权。

   三、竞争主体

“竞争主体”为笔者创设的概念。何为责任竞争主体?就是某一个人除向你借钱以外,他还向张三李四王五借很多钱。若他只欠你一人钱,还款可能性就很大,若他还向100个人借钱,那么向你还钱的概率就会变小,这100余位其他债权人就是你对债务人所享有债权的“竞争主体”。这意味着很多人要和你竞争这笔钱,即出现“僧多粥少”的情况。对这一因素,我们主要需考虑的是“竞争主体”是否具有威胁,即其他债权人、优先权人等是否会来参与分配,从而影响到自己债权的实现。

一个有力的竞争主体,往往会以“优先受偿权”这把利剑“夺走”原本属于债权人的囊中之物。实践中,竞争主体主要有银行、其他债权人、职工、承租人、税务、购房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商等。举例而言,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于职工工资、补助、抚恤费等,再次是社会保险费和所欠税费,最后为普通破产债权;司法费用如执行费、拍卖费等,是在被执行财产变现后中率先扣除;另外,理论上抵押权人有权拍卖房产并优先受偿,但出于人道主义、生存权的考虑,在执行实践中,如果该房产是被执行人唯一的一套住房,且其近亲属正在该房产中居住的,法院一般也很难执行。

因此,为保障出借资金安全,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小心谨慎,仔细衡量“竞争主体”的实力,防范或减少竞争主体。当我们遇到一个开着法拉利、住着大别墅的老板时,我们会以为此人拥有巨大实力而疏忽自己的债权安全问题,从而盲目出借资金。你只看到他光鲜的穿着、公司的规模,殊不知他已负债累累。在资金借贷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而预防风险的利器就是相信法律、学习法律、依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