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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仁?家事】婚内财产约定的二三事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5   点击:436

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观念的改变,越来越多的人在结婚前或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选择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约定个人婚前财产或婚后共同财产的归属问题。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也有明确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就是说,夫妻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来约定婚内财产的归属,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婚内财产协议都是有效的。协议如何签订,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怎样避免协议被撤销或是无效,智仁家事律师有以下建议:

首先,婚内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要有双方的亲笔签名,任何口头的约定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其次,婚内财产协议的约定的财产和内容要明确而且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是约定不明的,还是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除财产归属问题外,还应明确如何转移和过户,如房产的过户问题、存款的交付问题或是股权转移工商局的变更备案问题等等。

本文通过案例解析夫妻约定中

【案例一】甲方有婚前房产一套,甲方与乙方结婚时,签订协议约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后一直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现甲乙离婚,乙方依据该协议要求分割甲方名下的房产。

【分析】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有办理产权更名手续,虽然协议已生效,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合同法的规定,赠与未发生转移的,属于可撤销的情形。因此,建议对该类协议进行公证或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否则一旦发生争议,此类协议中的赠与很容易被撤销。

【案例二】甲乙结婚后签下协议,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婚后甲方不断出轨,乙方忍无可忍,提出离婚,甲方拿出协议,要求乙方净身出户。

【分析】这是典型的“忠诚协议”,“谁提离婚谁净身出户”表面上看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忠诚的决心,但该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因此,婚内协议中不能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比如“放弃孩子抚养”等内容,如果有此类约定的,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三】甲乙婚后签订协议,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各自收入归各自,家庭一切开销AA制。婚后两年,甲方突然重病,花光了所有的积蓄也未能治愈,后甲方要求乙方承担部分救治的费用,乙方拿出协议,拒绝承担。

    【分析】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能协议免除。如果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故该约定属于限制性的约定。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孟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