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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视界】浙江省2013年知识产权十大案例之2000VS.G2000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0   点击:708

【基本案情】
1997年9月7日,杭州市西湖区振虹科技咨询服务部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094814号“2000(手写体)”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袜、手套、围巾、面纱、披巾、领带、服装带、腰带),2005年5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该商标注册人变更为赵华。1992年12月20日和2002年5月28日,纵横二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分别取得了注册号为第623170号“G2000(印刷体)”商标和注册号为第1776629号“G2”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1997年1月28日,纵横公司取得了注册号为第936902号“G2000”商标,核准使用产品为第18类(包括购物袋、手袋、书包等)。赵华认为广州千盈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盈公司)经纵横公司授权生产、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纵横公司、上海和缘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缘公司)生产、销售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销售了侵权商品,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纵横公司等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并承担本案取证费用11910.90元,律师代理费50000元;在全国性刊物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纵横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并根据其侵权获利情况于2007年10月25日判决:一、纵横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袜、围巾、领带、皮带产品上使用侵犯第1094814号“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G2000”商标标识,并销毁相应的包含“G2000”的标签、包装物;二、和缘公司、千盈公司、银泰百货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第1094814号“2000”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产品;三、纵横公司赔偿赵华经济损失2000万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对上述赔偿负连带责任。四、驳回赵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纵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侵权认定正确,但在赔偿金额的认定上,缺乏一定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上是以法院调取的广州越秀区门店2000年销售的侵权产品总销售数额作为计算基数,推定纵横公司260家专门店8年的平均值。但260家门店这一平均数值缺乏事实依据及代表性,应以纵横公司自己提供的专卖销售合同涉及的84家门店作为计算依据更为合理,据此计算的侵权获利为12570163.20元。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是在纵横公司授权后经销侵权产品,和缘公司、千盈公司明知系侵权产品仍然进行销售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未提供其获利的证据,故该两公司应各自与纵横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先后于2003年1月1日、2004年1月1日由纵横公司授权经销侵权产品,因此和缘公司、千盈公司应当在各自侵权期间内对纵横公司应负的赔偿金额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遂于2013年7月29日判决:维持原判第一项、第二项;撤销原判第三项、第四项;纵横公司赔偿赵华12570163.20元,和缘公司对其中的4713811.20元负连带责任,千盈公司对其中的3142540.80元负连带责任。
智仁律师认为:该案为律师在代理知识产权案件中,在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时提供了新思路。2013年修正前的《商标法》为权利人提供了三种计算侵权赔偿数额的方案,即按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按照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是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但是,由于“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的证据材料实在难以获取,并且从举证责任角度讲,选择这两种数额计算方式会导致原告的举证义务增加,从而导致原告可能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原告代理律师往往会建议当事人选择更为“安全”的法定赔偿,但当事人的权利不能获得全面的保障。
2013年《商标法》修正,对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首先在上述三种计算方案之外增加了“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其次,将法定赔偿上限从50万元增加至300万元。更为重要的是,修正后的《商标法》减轻了原告在选择按照“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和“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计算赔偿数额时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结合前面的案列我们可以看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07年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是具有开拓和预见性的,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13年作出的二审判决也为修正后《商标法》的适用作出了很好的指导和示范作用。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莫显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