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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448

如何正确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类,浙江省实行五险合一的方式进行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费均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且用人单位还可为全体员工分别按照不超过工资总额5%范围内缴纳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
鉴于许多劳动者本身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因为劳动者需要承担自己缴纳部分,通常是养老保险8%,医疗保险2%),单位也有可能不为部分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我们认为,单位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的防范:
1、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完全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无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基于什么原因未缴,只要事实存在,则用人单位的这一法律风险是无法避免的。
2、对确实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如果相应的仲裁时效未超出,则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补缴。但实践中只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3、对确实不缴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单位应当要求劳动者提出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申请;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建议单位应当在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定额度的社会保险费补贴(需要注意,不能构成工资,也不能使得工资发生冲突)。我们认为,这一做法可能使得劳动者主张权利的仲裁时效超过,从而可实际免除了相应的责任。如果单位还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社会保险补贴的,则一旦发生争议,单位可主张劳动者返还。我们特别提醒杭州企业注意以下内容:
A、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引发的纠纷,适用仲裁申诉时效的规定,实践中应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形确定相应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a)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尚未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b)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或终止,双方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补缴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c)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先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后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如劳动者主张补缴此前的社会保险,以用人单位开始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d)   劳动者以书面形式承诺放弃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或者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以现金补贴方式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义务的,如劳动者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以劳动者书面承诺之日或者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现金补贴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据此认定劳动者主张补缴社会保险的诉请未超过仲裁申诉期间的,则判决支持劳动者的诉请。但此时人民法院不宜主动向用人单位释明对已发放的现金补贴是否提起反诉主张返还。如果用人单位自行提起反诉主张劳动者返还的,则在判令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同时判令劳动者返还现金补贴。
B、用人单位已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了个人应付部分的社会保险金却未予代交,劳动者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以劳动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未缴社会保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C、省属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诉请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的,如经审理查明在我省范围内尚未出台相应政策可供具体参照实施的,一般不予支持。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