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8   点击:622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而医疗费用往往在其中占有很大部分。
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遭受损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必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医药费、治疗费、检查费、住院费、代用器具费等,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而在实践中,医疗费用大多存在这样那样的虚假成份,主要表现在:1、非外伤用药,损伤后伤病共治;2、不合理使用抗生素;3、营养药;4、轻度损伤后长时间治疗;5、需安装假肢或其它代用品违反规定使用高档进口物;6、无症状的全面检查、重复检查;7、不按规定住院和转院;8、搭车开药、冒名顶替时有发生。
上述医疗费用虚假成份的存在,一方面造成受害人以此为依据提起诉讼增加了不必要的诉讼费负担;另一方面,损害方如赔偿了不合理费用,可能造成损害方的正当权益反而受到隐性损害。因此,双方均应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审查。
那么,如何对医疗费用进行合理性审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医药治疗费用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擅自购买与损害赔偿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它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2、以医疗终结时间为基础计算赔偿金额,审查医疗终结时限内的费用,超出时限部分不作赔偿;3、参照同类中等价格赔偿为宜,特别是辅助器具;4、使用药物的合理性的审查,建议使用医保用药,用药掌握对症、适量、合理、适时原则,处理时要求原告提供处方和医嘱单,这样可以避免搭车开药和冒名顶替的发生,同时也便于进行费用的审查;5 、对全面仪器设备检查,不具备检查指征的贵重仪器检查、重复检查,原则上认定为医疗费用不合理;有检查指征而重复检查结果呈阴性的一般只能保护第一次的费用。
作者: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汤云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