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妇女节的待遇
话说妇女节的待遇
3月8日是妇女节。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妇女节属于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即妇女节当天妇女放假半天。如果这一天恰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但是,单位若不放假或是安排相关的庆祝活动的,员工应当如何处置?
首先是待遇问题。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如何计发职工工资报酬问题,按照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中关于妇女节、青年节等部分公民放假的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当然如果单位执行的是每周工作六天且总时数不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单位作息时间规定的休息日不是星期六、星期日的,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处理),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其次是上班问题。如果单位安排职工在妇女节上班或安排庆祝活动,那么职工是否可以拒绝,自行给自己放半天假?我们认为由于“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的政策规定,说明该半天并不是标准的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属于正常出勤,故职工不得自行给自己放假,否则将构成旷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