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与竞业限制
保密与竞业限制
保密和竞业限制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正确认识。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专有技术等)相关的保密事项。这一规定只是使得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可以获得更好的保护,并不是说用人单位如果未与劳动者就保密事项进行约定,则劳动者就可以无需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无论在职还是离职,劳动者都应当无条件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否则,劳动者一旦泄露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就构成了侵权;如果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则劳动者的侵权行为将构成犯罪,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如果劳动者的新东家因此受益的,则会构成不正当竞争,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同犯。也就是说,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是其法定义务,并不需要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保密费。当然,用人单位应当具有商业秘密,并采取了保密措施。
竞业限制是劳动者在离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某一区域的某一行业从业的限制,这种限制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并且需要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费用。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约定,或者是虽然约定了但未能按期支付竞业限制费,或者是限制的期限结束和超过两年的,则劳动者就不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用人单位拟对劳动者实施竞业限制的,必须是在离职后向劳动者支付费用,不能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支付。竞业限制是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高于保密要求的一种保护措施,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一种补充;且其保密的范围及程度会比法定保密更好。因为,在法定保密义务下,只要劳动者不侵犯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即可,劳动者完全可以利用其智慧对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合法的提升使用;但在竞业限制下,劳动者就不要以利用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创新。
作者:智仁律师事务所 林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