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读
2009年12月22日,国务院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主要解决了跨省转移接续、异地权益认同以及农民工退保问题。
而在实践中,在2009年结束之前,有些地方出现了农民工大批退保的情形,这严重误读了国务院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根本上不利于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建设,也不利于农民工权益的合法保护。为更好理解《暂行办法》的精神,维护各方权益,特作以下解读:
一、《暂行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
一是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按照制度规定,劳动者在什么地方就业就在什么地方参保缴费,他们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与其缴费年限长短和缴费额多少密切相关。这种“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机制,在同一地区稳定就业的劳动者中得到普遍实现和认同。但对跨地区流动就业的劳动者来说,在不同地区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还不能顺畅地转移接续;也就是说,多缴多得的机制在他们身上没能实现。《暂行办法》规定,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接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未达到领取待遇年龄时,不得提前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在省内流动就业的,也要按照这一原则处理。这就真正、全面实现了参保人员“不论你在哪里干,养老保险接着算”。
二是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我国的养老保险长期实行较低层次的基金统筹调剂制度。随着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统一,特别是2009年全面实现了省级统筹,劳动者在省内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有了制度和体制的基础。《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省流动就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进一步打破了地区分割、城乡分割的壁垒,必将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也是向着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目标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三是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在城镇之间流动就业或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只要参保缴费并达到规定条件,与城镇职工享受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这对统筹城乡和区域发展,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有序转移就业,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具有深远影响。
二、实践操作
(一)明确计算转移资金
《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 1、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少部分地区低于20%。过去,参保人员跨地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转单位缴费。而从实践情况看,转入地要承担将来发放转入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责任,完全不转单位缴费,长期支付的资金压力较大。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这样规定,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二)明确办理转移接续条件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三) 明确社会保险待遇领取地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外地的每个参保地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这样有助于消除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常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总之,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四)多地参保,养老金计算全国统一
我国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个人账户养老金按本人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除以一定系数计算,这对流动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劳动者都是一样的,只要多缴费,个人账户储存额多,这部分养老金水平就高。对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即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与本地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对应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由此计算出本人指数化缴费工资,再与本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出平均值,作为计发其基础养老金的基数;缴费满15年发给基数的15%,多缴费1年多发1%。办法坚持了这一计发办法,只是进一步明确了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参保地的各年度缴费工资要与最后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缴费工资指数。这既保证了全国政策的统一,又是一种相对简便的方法。
对回乡后不再返城就业的农民工,办法规定的总原则是,其在城镇参保缴费的记录和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如果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或以上,在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本养老金;如果没有满足规定条件,也可以把城镇参保的相关权益记录和资金转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总之是不让他们已有的权益受损。但鉴于新农保制度刚刚开始试点,有关农民工养老保险在城乡间的具体衔接政策,国家将另行研究制订。
(五) 明确转移接续手续的办理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2、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参保人员原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原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通过明确城乡一视同仁、权益累加计算的政策导向,希望给予农民工一个长期稳定的预期,这样,农民工离开城镇时就不用再退保,从而减少了养老保险权益的损失。同时,如果让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自己往返不同地区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费时费力。所以《暂行办法》规定流动就业人员离开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要开具统一样式的参保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地参保缴费后,只要提出转移接续申请,所有手续都由相关两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还公布了全国县级以上所有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信息,供相关人员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
此外,为保证跨省转移能够顺利交接,按照目前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手续流程,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接续申请;原养老关系所在地在接到同意接受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手续;最后,新参保地在收到转移的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办结有关手续。从理论上讲,跨省转移手续最快将可以在45个工作日内转移完成。
随着《暂行办法》的实施,用人单位更应强调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的必要性,以免承担《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维护自身及员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了更好地响应政府的号召,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尽自己应尽的职责。
摘自杭州律师网《企业用工风险预警》2010年第一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