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当前,你应当知道的法律红线
疫情当前,你应当知道的法律红线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侵袭全国,严峻的疫情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突发疫情不仅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对社会经济生活同样带来了极大的影响。然而,在这样一个全国人民上下同心、共克时艰的关键时期,每天总是会有一些人以一些出乎意料的方式博取全国人民的关注。从“女子朝电梯公共纸巾上吐口水、吐完又塞回去”,到“故意隐瞒病情、密切接触77人后被立案侦查”,如此种种引起公愤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隔离观察的要求外出闲逛又是否触犯刑法?关于这些,你需要了解以下几个罪名。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4、115条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这里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行为人作为已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即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本次疫情,明知自己是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仍拒绝隔离、逃离医院,故意去人多的地方,试图让更多的人感染,就属于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第115条除了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还规定了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两个罪名看似区别不大,但量刑上却相去甚远,区分的重点在于“过失”:在过失的状态下,行为人对于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是持否定态度的,无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还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都既不希望也不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除此之外,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必须已经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致不特定的多数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如果只有过失行为而没有严重后果,则不能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结合本次疫情,新冠肺炎的确诊者或者疑似者,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隐瞒到过疫区或与疫区回来的人有密切接触,这种行为如果造成了新冠肺炎的传播,将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刑法》第330条规定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相关内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国家卫健委已于2020年1月20日发布1号公告,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新型冠状病毒是新发现的病原,目前其传播力和毒力还有待进一步观察。在此疫情防控期间,如果有行为人拒绝执行预防、控制措施,组织大规模聚餐、玩乐等群体性活动,导致新冠肺炎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在来势汹汹的严峻疫情面前,没有人是旁观者,你我他都身处其中。作为普通人的我们,虽然无法冲上前线,但也应遵从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安排,不添堵,不添乱,不踩法律红线,为抗击病毒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