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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点击:600

凝聚几代人心血的《民法典》于20205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11日起正式实施。本篇是关于《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新增条文即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解读

 

 

第一千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该条是关于好意同乘的规则。所谓好意同乘,通俗认为是搭乘便车,指机动车的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其本质是助人为乐,是出于情谊而施惠的一种行为。对好意同乘者无偿搭乘的行为不能认定其甘愿冒一切风险。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当对好意同乘者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驾驶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究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还是过错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主流观点倾向于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且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减轻责任或免责。采取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理由是对人的生命价值至高无上的尊重,无偿搭乘人应与有偿搭乘人享有相同的权利,而驾驶人也应负有相同的注意义务。

  

当然,这里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区分的,对于有偿搭乘,驾驶人毫无疑问应对搭乘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对于无偿搭乘,此时驾驶人是友善的行为,是施惠于无偿搭乘人的行为,此种情况下驾驶人因驾驶机动车疏忽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可以减轻驾驶人的责任,即便搭乘者无过错,驾驶人承担的也不是全额责任,而是责任份额。这也是该条文最重要的赔偿规则,即非全额赔偿。对于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民事责任。

 

适用该条文时要注意有以下四个要求:第一,这里的机动车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第二,必须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三,造成损害的人是无偿搭乘人;第四,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在实务中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部分内容。对但书部分规定应作如下理解:在驾驶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时,对搭乘人的损害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机动车使用人发生了不应该发生的重大过失时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应当对搭乘人的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该条文虽没有规定无偿搭乘人在驾驶人驾车过程中支付了一定费用的情况如何处理?例如搭乘人在收费站支付了过路费、加油费等。司法实务中对此种情况下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应当让驾驶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可以适当高于上述的减轻责任的比例,但仍不能是全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