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重要改变:不再有约定不明的二年保证期间啦!
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同时废止,新与旧的更替,必然会带来诸多的变化。《民法典》第三编第二分编中设立“保证合同”一章,该章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了保证责任的期间,与《担保法》相比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是删除了其中关于“两年保证期间”的规定,笔者认为,这一变化无不体现立法者对保证人的保护,接下来本文将对《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变化进行比较解读,给出实操建议:
一、《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变化
《担保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三十一条 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 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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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证期间的重要性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有在此期间内主张权利,才会出现保证责任,触发诉讼时效,享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因此,当债务人没有能力清偿债务时,保证期间将发挥重要作用,切实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实务操作建议
1、债权人角度
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如对保证期间有特别的约定,应予以明确并记录。《担保法司法解释》中存在“约定不明时的保证期间为二年“的内容,《民法典》将其删除,反映出立法者对保证人的倾斜,因此,债权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保证期间,为债权实现提供保障。同时 也提醒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记要在“保证期间”内行事!
2、保证人角度
保证人在签订保证合同及诉讼中尤其要注意保证期间的长短,这将影响保证责任的承担。如果保证合同内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为六个月,债权人如若未在保证期间内主张相应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