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诉讼案件上诉期限如何计算?届满怎么办?
近期,新型冠状病毒侵袭全国,严峻的疫情引起全国乃至全世界的关注。2020年1月23日浙江省政府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20年1月27日凌晨,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将春节假期延长至2020年2月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发布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相关通知,那在此期间的一审判决及裁定上诉期限如何计算?当事人如何维护自己的上诉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164条之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针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针对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法条中的“日”为自然日,并未扣除节假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款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2020年原定春节假期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共计7日。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延长春节假期的通知,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共计10日。因为疫情原因,上诉期限的计算可以分为如下两个情形:
1、一审裁定及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在春节假期期间的,则2月3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当事人最迟应当在2月3日提起上诉;
2、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横跨整个春节假期,并仍未届满的,存在上诉期限届满日在这次疫情的特殊时期内。
针对上述第二种情形,上诉期限横跨整个春节假期,并未届满,而届满日处于疫情特殊时期,由于很多省份已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政府积极开展防疫工作,在此情形下,交通、快递等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拟上诉人中可能存在因为疫情被隔离或因政府采取的控制疫情的相关政策在家无法出行等原因,很多人可能因此没有办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上诉权。在此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第83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因此,如确因疫情原因引起的导致法定期限被耽误,应当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及时与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联系,说明理由,并提交延期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注意该处的10日同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三款。
备注:同时,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相关事项的通告”,拟在法院办理立案、提交诉讼材料、查询等事项的,可以优先通过浙江法院网(http://www.zisfgkw.cn)、移动微法院、律师服务平台等线上的方式进行,人民群众如有任何诉讼服务需要的,均可拨打12368司法服务热线进行咨询。
疫情期间,减少出行,安全你我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