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现代社会生活压力大,在生活中时常会听到这样的事,很多父母为了减轻子女的经济负担、购房压力,在子女购房时给子女一定的资金支持,尤其在子女结婚时婚前或婚后为子女购置婚房。而在实际购房过程中,父母出资一般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但是当下社会离婚率颇高,一旦子女离婚,夫妻之间又常常会在父母出资购房的房产归属问题上产生纠纷。那么父母出资购置的房屋究竟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以下仅从房屋出资角度分析,对几种常见情况进行说明。
一、婚前父母出资购房
1、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若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
若是一方父母只出了一部分购房款,剩余房款是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且由小夫妻共同还贷,房子应该归登记方所有,并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如果有房产分割情况发生,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需要由取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2、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的房屋一般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通常视为等份共有。
3、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出资购房行为通常可以视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
4、婚前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即使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通常也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简单理解为双方父母对一方的赠与。如无其他相反约定,应认定为双方按份共有。
二、婚后父母出资购房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2、一方父母出资,房屋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如果婚后一方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如无其他约定,一般情况下很可能认定为该房产为其父母对双方子女的赠与,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由双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这种情况下若无其他相反约定,法律很可能会认为房产是双方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
总结: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以上仅为常见情形归纳,并不能针对所有情况。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父母常常是倾尽所有为子女购房,为避免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建议父母在为子女出资购房时一定要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或咨询专业人士,从而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建筑与房产业务部已承接大量关于房产的诉讼业务以及与房产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均受到委托人的一致认可及好评。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