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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传统工艺遇上著作权保护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12-29   点击:634

 

刺绣是中国的传统工艺,以针引线,按照设计要求进行穿刺,通过运针将绣线组织成各种图案和色彩落于织物之上的一种技艺。而手工刺绣,因其复杂程度及耗时极长,对刺绣师傅的要求颇高等,导致优质的刺绣作品价格居高不下。但是,除了刺绣的手艺以外,图案的设计同样是一件刺绣作品好坏的重要部分。

 

 

如果在刺绣作品中使用或参考了他人的非刺绣作品,是否会侵权?侵犯了何种权利?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一个案件就对此进行了分析。

 

画家曹某创作了工笔人物画《华清浴妃图》,并在海内外的书刊、杂志等发表,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濮某是苏绣绣娘,经营有苏绣工作室。濮某带领数名绣娘共同完成了《华清浴妃图》的苏绣作品,并对外发表,参加了刺绣作品展览。曹某以濮某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濮某销毁作品、赔礼道歉、并赔偿2592268元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为涉案作品《华清浴妃图》的作者,对该画作依法享有著作权,苏绣是画稿、图案、造型、针法、绣工、色彩、技艺、装裱等多方面的综合体现,苏绣和绘画是两种不同领域不同载体的不同表达方式。尽管有的苏绣以画作作为底稿,但经过绣线、绣层的改编,已经形成新的表达,故被告濮某依画制作苏绣并非简单复制,而是属于艺术再创作行为,其实质是对原告曹某画作《华清浴妃图》的改编,并非侵犯原告复制权的行为。最后,法院综合考虑画家在绘画界的知名度、绣娘在刺绣行业的知名度、涉案原画作的艺术造诣及市场欢迎度、涉案刺绣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刺绣创作演绎所付出的艺术加工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等因素确定被告濮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22万元。

 

该案的判决一方面肯定了著作权人的原创地位,保护了其著作权,另一方面也肯定了苏绣作为民族传统工艺,在改编作品中的重大作用,但也为许多民族传统工艺的从业者们敲响了警钟,传统工艺的传承与创作更应重视原创,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现在许多民族传统工艺的从业者,将传统工艺和现代思潮结合,开发出更多的作品形式,这本身是推广、传承民族传统工艺的好事,但因为没有重视权利的保护,最终导致自己成为了侵权人,反而没有给传统工艺的发展带来正面的影响。如许多从业者为了迎合饭圈文化,将明星肖像和传统工艺结合,将明星肖像做成雕塑、手工艺品等进行售卖,实际上是侵犯明星本人肖像权的行为。

 

优秀民族传统工艺的发扬应当建立在尊重他人权利的基础上,这是对他人权利的保护,也是对民族传统工艺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