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管理人制度
随着现在经济活动的不断活跃,人们可投资的渠道也变得越来越多,而相应的遗产的处理也变得更加复杂,如今,人们的遗产可能是现金、房产、股权、债权、虚拟财产、专利权等等。而且如今子不承父业的情况相当常见,如果缺少专业的人去管理,或遗产分割时,缺少专人进行管理、分割,很可能会导致大量的纠纷,造成遗产的损失。
那么如何减少公民遗产的损失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相较于现行《继承法》等相关规定而言,《民法典》将遗产管理人从一个可以存在的角色变成了遗产继承中必须存在的角色,即便是无人继承的遗产,也将由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兜底,按法律规定对公民遗产进行处置。当然,若利害关系人对遗产管理人有异议的,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
那么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对此进行了明确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从该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管理人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厘清遗产、防止遗产减损、分割遗产。这对遗产管理人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想要达成这样的目的,需要管理人具备相当的专业技能,对遗产采取有利的管理手段,尤其针对权益类遗产、虚拟遗产、证券类遗产等较为复杂的遗产的处理,若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而采取不恰当的处理方式,极有可能导致遗产减损。当然,管理不等于保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该条规定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遗产管理人的风险,但如果在他人存管遗产的情况下,对遗产进行管理,也将可能是遗产管理人面临的挑战。
虽然《民法典》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对于管理人权限的规定过于宽泛,对管理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怎样的权利并没有细化的规定。如遗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对被继承人的银行账户等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是否可以直接以遗产管理人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若遗产中有公司股权,遗产管理的必要行为是否包含了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等一系列问题,都需要相应配套的司法解释、专门法律法规去明确,相信后续将会一一完善。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增加,为快速、有效的厘清、分割遗产提供了一个有效的路径,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节约司法资源。当然,这也需要公民,尤其是高净值人群,尽早委托专业人士,对财富进行合理的规划,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财富的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