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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遗产继承变化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22   点击:740

《民法典》颁布后,作出了许多大的变动,下面笔者就从继承这一方面来谈谈《民法典》与原法条规定不同的几大内容。

 

 

【增加了丧失继承权的宽恕制度】根据《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针对“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三种情形,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笔者认为,该条规定针对尚未造成不可挽回的严重后果的继承人一个悔过的机会,也是希望被继承人可以得到更好的赡养条件,不至于让继承人在丧失继承权后干脆对被继承人置之不理。

 

【扩大了法定继承人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新增了“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根据原《继承法》的规定,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直系血亲之间,如父亲先于爷爷去世,爷爷去世后,父亲所享有的对爷爷遗产的继承权,由孙子代位继承。而《民法典》出台后,如父亲先于叔叔去世,叔叔去世后,在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的情况下,侄子可以进行代位继承。

 

【遗嘱形式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并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民法典》根据发展需要,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但也规定了遗嘱订立时,需两位以上合法见证人见证方才有效,且打印遗嘱需要遗嘱人和见证人在遗嘱每一页签字、注明日期,而录像遗嘱需要记录遗嘱人和见证人的名字或肖像。原《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规定了公证的优先效力,但在实务中,存在虽然做了公证遗嘱,但因为公证遗嘱程序相对繁琐,遗嘱人未及时变更,容易导致公证遗嘱未必符合遗嘱人最后的遗愿。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后,充分尊重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可以按照遗嘱人的意愿对财产进行分配。同时,为了保护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表达,《民法典》还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中,增加了“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一项。在实务中,若遗嘱人作出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如何证明遗嘱人所做的遗嘱为真实的最后一份遗嘱,也将愈加成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

 

【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民法典》新增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目的是希望通过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清理、合法分配,减少争议。根据规定,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可以通过遗嘱人指定遗嘱执行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按照继承人推选、继承人共同担任、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的顺序,确认遗产管理人。此外,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国外已经十分成熟。通过专业的遗产管理人,遗嘱人可以对自己的遗产进行合理的分配与规划,避免因遗产分配的纠纷导致家庭矛盾,甚至导致家族财富传承断代。

 

【扩大扶养人范围】原《继承法》将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限定在自然人与集体所有制组织。《民法典》将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主体范围扩大,自然人可以和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笔者认为,这样的修改,可以给公民养老更多的选择,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孤寡老人的养老问题,给需要赡养的老人和养老机构提供了一个双赢的解决方案。

 

《民法典》对于继承法的修订,考虑了引起遗产纠纷的各类原因,也更多融入了人性的关怀,更有温度。笔者也建议大家对家族财富进行合理规划,也可以请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对财富进行合理筹划,避免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