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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和继承权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4-14   点击:596

在许多人的传统观念中,并不认可非婚生子女的地位,而在实务中,因非婚生引发的诉讼也并不少见。而生父、生母是否应承担抚养义务,以及非婚生子女是否享受平等的继承权利,是影响非婚生子女权利的两个重要方面,也是诉讼中较多的引发争议的原因。

 

首先,关于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双方并未结婚,子女由其中一方抚养,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抚养的问题,下面通过案例进行阐述。

 

罗某是王某在与罗某1在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出生于2010年11月1日。后王某与罗某1因性格不合分居,罗某由罗某1独自抚养。2019年1月,因王某一直拒付抚养费用,罗某1作为罗某的法定监护人,起诉王某,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终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其应承担的已产生部分的抚养费,并按月支付此后产生的抚养费,直至原告罗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因此,即便生父母没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但仍不能逃避其作为父母的抚养义务。

 

此外,关于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其他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利,在实务中也引发了许多纠纷。

 

施某与案外人顾某一育有非婚生子顾某,后施某与王某结婚,育有婚生子施某一、施某二。2010年施某死亡,2013年王某死亡,施某与王某生前有共同房产一套。2019年,顾某起诉施某一、施某二,要求依法继承该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某作为施某的非婚生子,与婚生子具同等的继承权利。因此,施某死亡后,其房产份额由王某、施某一、施某二、顾某各继承四分之一,继承后房产份额为王某62.5%,施某一12.5%,施某二12.5%,顾某12.5%;王某死亡后,因顾某未与王某形成抚养关系,故王某的房产份额由施某一、施某二各继承二分之一。综上,关于诉争房产的分配,由施某一继承43.75%,施某二继承43.75%,顾某继承1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都在遗产继承人范围内,且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在上述案件中,顾某作为施某的非婚生子,是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而与王某无抚养关系,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则无法作为继承人继承遗产。

 

我国并不鼓励非婚生子女的现象,但也充分保障了非婚生子女的基本权利。而作为父母,应当充分考虑下一代的抚养问题,处理好各方关系,毕竟血浓于水,亲情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