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忠诚协议在司法审判中的观点分析
一、引言:
近些年,我国的离婚率呈现较大的上升幅度,据调查显示,婚内出轨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之一。对于适婚者,尤其是年轻一代,对自身的保护意识不断提升,很多人开始考虑签订一份婚前协议,其中也包括忠诚义务条款。对于已婚者,当发现一方出轨或者存在出轨嫌疑时,在不考虑离婚的情况下,也往往会让过错方签订一份忠诚协议以维持婚姻状态。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来如果发生离婚诉讼,法院关于该协议的审判态度又是如何?
笔者通过无讼网、裁判文书网检索关键词“忠诚协议”,从中选取四个较为典型的案例,尝试探究忠诚协议的效力及目前中国法院的审判思路,供各位读者参考。
二、忠诚协议的概念
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忠诚协议的概念并无明确规定,通常来讲,忠诚协议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就夫妻忠诚义务进行保证,一旦发生协议中的事实,一方有权在离婚时依照协议执行。因此,本文所探讨的忠诚协议仅指围绕忠诚义务的协议。
所谓夫妻忠诚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是,该条仅仅是法律原则的规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并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协议案例及司法判例
案例一:男方婚前有房产一处,女方婚前有现金10万元,以上财产作为双方共同的保证。如一方对另一方有感情伤害和背叛,对方自愿放弃自己的财产所有权净身出户。
法院观点:只要忠诚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全部生效要件,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再者,忠诚义务规定的道德内容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认定忠诚协议有效符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来源:(2015)沧民终字第268号
案例二:因双方已有一次婚姻破裂的事实,考虑到上次婚姻破裂的具体情况,为防止婚姻再次破裂,现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乙方婚前个人名下财产自愿作为婚后共同财产,双方共同共有。2.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后财产和债务按如下方式分配:a)乙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b)甲乙双方共有财产归甲方所有;c)甲方个人名下财产归甲方所有;d)乙方个人名下所欠债务由乙方负责偿还。3.如甲乙双方结婚后再次离婚,离婚时双方同意乙方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其余乙方个人所用物品都归甲方所有。4.甲乙双方同意上述协议内容中如有某些条款或某些部分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协议的其余条款和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法院观点:该协议规定为防止再次离婚而约定离婚后陈某名下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岑某所有,而岑某名下的财产归岑某所有,且仅同意陈某只带走当季衣服一套,上述约定系完全剥夺另一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有非常严厉的惩罚性质。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陈某、岑某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来源:(2013)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
案例三:如果夫妻一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嫖赌重婚、与他人同居),过错方应支付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观点: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过高,应根据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酌情确定,根据本案案情,原审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为20万元。
来源:(2014)浙金民终字第723号
案例四: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1、夫妻双方必须忠诚对待对方,不得有意欺骗对方;2、必须对对方绝对忠诚,不得有第三者、婚外情与他(她)人同居、通奸;……9、如发现任何一方有违反以上协议的其中一条行为的(以下把违反规定一方称为负责方,把另一方称为受害方),负责方自动放弃夫妻共有财产、自动净身出户,另给付受害方150万元名誉赔偿金和精神赔偿金,离婚时负责方不得阻挠,并主动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和家里房产及其它财产的所有权,并每月支付1万元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保险费、生活费等。
法院观点:本案中双方约定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丧失婚生子的抚养权并每月支付高额的抚养费用,这与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权的确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的原则不符,属无效约定。协议约定的违反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的财产责任亦过于严厉。即使仇甲是违反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也有其合法的财产权益。如按此协议履行则可能造成仇甲生活困难,而张甲获利极大,双方利益过于失衡,也对仇甲抚养仇乙健康成长不利。
来源:(2013)宁民终字第2967号
四、忠诚协议的效力探讨
许多当事人之所以签订忠诚协议,主要基于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一方出轨(疑似出轨)被发现,在不希望离婚的情况下签署了忠诚协议,此类协议通常带有很强的惩罚性质,并限制离婚或者以离婚作为前提条件,如案例二、案例三。
第二种是双方婚前协商后签订忠诚协议,此类协议通常是对双方都具有约束性,且会附带一方过错时承担精神赔偿责任等,如案例一、四。
目前,法院虽然尚未就忠诚协议及其条文的效力形成统一意见。但是,如果忠诚协议中出现以下的条文(或者类似意思的条文),则法院倾向性的意见是认定无效或者未生效:
1、限制一方离婚的权利。婚姻自由是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剥夺。
2、剥夺一方子女抚养权利。抚养权属于法定的人身权利,法律规定的抚养权确定应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
3、以离婚为协议生效的前提。类似与离婚协议是以双方登记离婚为前提条件,主要一方在离婚前反悔,则协议无法生效。如果忠诚协议中也附带离婚条件,则将来一方反悔,协议无法生效。
另外,针对忠诚协议的审判,上海高院在2004年曾出具明确意见,对于仅以忠诚协议起诉的案件一律不予受理。2016年,浙江省高院也曾出具意见,如果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忠诚协议进行反悔,则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定。
五、结论
根据笔者所阅的司法判决结果以及上海、浙江高院的意见,法院对于忠诚协议的倾向性意见是不予支持,原因有二:一是婚姻法仅原则性地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该条也无法成为诉讼的依据;二是忠诚协议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实践中,一方签订忠诚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保护自身的财产权益,其内容也与财产协议相类似,是夫妻关于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的分配约定。虽然大部分的忠诚协议在签订时都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由于协议中附加了身份条款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条款而导致不被法院认可。因此,笔者建议应慎重签署忠诚协议,如果是出于保护财产权益的考虑,可以在专业人士的指导下签署一份婚前(婚内)财产协议。
附相关法条及意见:
《婚姻法》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三条: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004年上海高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
1、夫妻在婚前或婚后所签订的一方应当对另一方忠实、不得有婚外情,如有违返,违反的一方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约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法院应否支持当事人的诉请?
答:《婚姻法》第4条规定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所以,经高院审委会讨论,已明确:
(1) 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一)》的规定,对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4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2)对夫妻双方签有忠诚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诚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4)之前已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案件不再调整。
2016年浙江高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另一方起诉以夫妻财产约定为由请求确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有效并要求据此分割财产的,能否予以支持?
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订立如一方发生婚外情或实施家庭暴力等行为,离婚时放弃财产的协议,或者一方出具的前述内容的承诺或保证书,是对特定条件成就后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属《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夫妻财产约定。参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规定,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对此协议、承诺或保证书的效力应不予确认。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割。一方存在婚外情、家庭暴力等过错且导致离婚,另一方无过错的,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综合考虑过错情况等,对无过错方酌情予以照顾,以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