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让爱情的巨轮说沉就沉---揭秘“家暴”维权路径
案例:
王某,女,小学教师,经人介绍于2009年结识家境殷实的朱某。后二人经过近一年多的相处和恋爱,于2010年12月走进婚姻的殿堂,不久就生下一个儿子。婚后初期,朱某对王某相敬如宾,关怀辈至,两人甚是相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朱某一改婚初的常态,暴露出其性格暴躁的本性,时常为生活琐事与王某争吵,直至发展成为随后的拳打脚踢,经常导致王某身上多次出现淤青和肿块,甚至好几回因受伤较重而住院治疗。2014年12月份,因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在男女双方家长的劝说下,朱某向王某写下悔过书和保证书,书面确认其对殴打王某的行为表示忏悔,并保证不再打王某。王某考虑儿子年幼及再婚不易,遂原谅了朱某。在此后的半年里,朱某对王某的言行有所收敛。然2015年9月份,朱某因做生意失利,在9月13日凌晨2点喝酒回家后,对已经熟睡的王某又拳打脚踢,王某跪地求饶都让朱某无动于衷,最终因朱某无力继续施暴,王某才乘机离开逃回娘家。2015年11月,王某终因不堪朱某的各种威胁,诉至法院,以朱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为由要求与朱某离婚,并诉求赔偿其损失3万元。诉讼中,朱某对其施暴的行为矢口否认。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承办法官认为王某基于朱某对其实施暴力为由诉求离婚,故确认朱某实施家庭暴力这一事实是否存在直接关系到王某能否胜诉。承办法官结合原告王某提交的其因受伤接受治疗的病历材料,朱某亲笔书写的悔过书和保证书的书证材料,以及双方父母陈述朱某殴打王某的证人证言,法官认为朱某多次施暴殴打王某的家暴事实成立,其施暴行为给朱某造成严重的身心影响,情节恶劣,据此支持王某离婚的诉求,且王某作为过错的一方,其要求赔偿3万元损失的诉求一并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以上王某与朱某的离婚案件,属于典型的因男方实施家庭暴力而女方诉求离婚的案件,最终也因家暴这一事实的认定,让王某与朱某的“爱情巨轮”沉没。
何为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之规定,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对身体上的伤害行为,还包括言语上的威胁、恐吓,且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成员之间,尤以夫妻之间最为常见,如以上案例中朱某对王某的拳打脚踢行为,便是典型的家暴案件。笔者通过查阅裁判文书网,在其搜索一栏输入离婚案件,并进一步输入检索条件“家庭暴力”,统计出法院近四年审理因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解体的案件数量:
由上图可见,因家暴而导致离婚的案件较之2013年,每年均呈现倍数的增长,且在90%以上的离婚案件中,女性一方通常是受害方。
遭受家庭暴力怎么办?
笔者在从业的经历中,也经常会接到当事人的咨询,大多数是女性遭受家暴该如何应对,但出于孩子的考虑又不想离婚的问题。笔者通常会告知其若遭遇家暴,可在第一时间通过报警的方式寻求帮助,或及时告知亲友,将自己的人身安全放在第一位,千万别因“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引导而忍气吞声,逆来顺手、委曲求全只会让施暴方变本加厉。虽然笔者上述的解答能给当事人一丝心灵的抚慰,但大多数当事人均提出即便报警,警方也通常以家庭纠纷、夫妻矛盾,简单调解、劝说一下便了事。笔者也难以提出实质性的解决问题方法。庆幸的是,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正式实施,对于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来说,该法能有效遏制家庭暴力、保护其长期受损的人身权益。
下面一张简图让你一眼看懂反家暴法如何制止家暴,以及其最终让“爱情的巨轮”扬帆起航而不是石沉大海:
当“爱情的巨轮”已被“家暴”袭击的千疮百孔时,沉没也可能是另一种重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实施家庭暴力”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在以家暴作为离婚事由的离婚案件中,原告举证的关键是被告实施家暴的事实。下面,笔者为您介绍以下几种证据,其可作为证实一方存在家暴的有力证据:1.公安机关的相关报警记录、出警记录、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村委会、居委会、妇女联合会等的处理证明;3.人体损伤证明,包括相应的鉴定意见,医院的诊断证明等;4.证实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的证人证言;5.被告出具的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的悔过书、保证书等书面材料;6.被告对原告实施身体暴力或言语威胁的录音录像等材料;7、如果法院出具过人身保护令裁定的,也可以作为证据。
综上所述,家暴可能导致“爱情的巨轮”走向沉没之路。面对家暴,我们应从法律的角度去认识它、了解它,并最终通过法律的手段消除家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