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仁成果

Achievements

智仁成果

民法典解读之关于网购的新增规定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1   点击:737

民法典合同编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一十二条等新增条款立法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前日益普遍的网络购物所引起的诸多争议。那么,关于网络购物有哪些新增条款呢?

 

1、《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条明确规定了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合同成立的时间。该条的规定参考了《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但并未完全沿用,两者的相同处在于都规定合同自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而两者区别在于电子商务法同时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明确排除了格式条款对合同成立时间约定的有效性。

 

根据《民法典》制定时删减了《电子商务法》关于格式条款约定合同成立时间无效的规定来看,民法典准许销售方通过格式条款来约定合同成立的时间,但该格式条款是否有效则要结合《民法典》第498条的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合同成立意味着消费者和经营者必须履行合同的约定,构成违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在必要的情况下,约定合同成立时间也是出于对违约责任风险的防控。

 

2、《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该条文也系新增条文,针对性的规定了电子合同的履行规则,明确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合同标的的交付时间。其主要目的在于明确交付时间有利于明确货物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转移。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约定的除外。

 

交付标的物则意味着风险的转移,民法典明确规定标的为商品的在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标的为服务的在凭证中载明的时间或者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的时间,在此之前的风险由出卖人来承担,在交付之后的风险则由买受人自担。这一规定的明确为产生争议时如何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