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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解读之疫情对民法典编纂的影响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0-08-10   点击:733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出台,本部民法典比预计问世时间要晚,因在此期间人类遇到了百年未遇的传播速度快、感染范围广、防控难度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以人为本位,以民为本位”的民法典,对这种对人民生产、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进行多方面的回应,将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措施或者应急处置措施编纂进民法典中,民法典对疫情防控的回应,体现在以下四处最新规定:

 

一、民法典第34条第4款,对监护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

 

该条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该条款的适用,首先要满足“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如疫情期间,湖北黄冈市17岁的小儿脑性瘫患者,因其家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隔离观察,致使其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可适用该条款。其次监护人只是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若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不适用于该条款。

 

二、民法典第245条,将“疫情防控”明确列举为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紧急需要的一种。

 

该条款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只有在符合紧急需要的情况下才可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疫情期间有的酒店被征用作为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场所,征用后应当返还,若有毁损或者灭失的,应当补偿。该条款对“疫情防控”的明确列举,体现民法典对个人财产的尊重和保障。

 

三、民法典285条第2款、286条第1款,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同时要求业主要依法予以配合。

 

民法典285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第286条第1款规定:“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疫情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及管理人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新增的规定亦是疫情防控经验的体现。

 

四、民法典494条,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完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新增及时发出合理要约的义务、不得拒绝合理订立要求的义务的规定。

 

该条款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的要求。”

 

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需要的具体情况范畴,将原本“国家根据需要”修改为“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同时也明确规定了强制缔约义务。

 

疫情期间,武汉协和医院对重症感染着推荐使用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名叫苹果酸奈诺沙星,商业名称叫太捷信的药品,公司接到了政府下达的指令,即刻组织专门生产这个药品的全体员工以最快速度生产这个药品,和相关医院签署合同,按照医院要求,给医院供货

 

政府有指令性订货这样的制度以保障紧急状态下人民的生命安全,这是我们国家立法的重要亮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