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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的医疗费赔偿责任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9-26   点击:620

社会保险制度是中央政府推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参保是企业与劳动者共同的法定义务,不能因当事人的约定而减轻或免除。但是目前还有相当多企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缴费。本文仅从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可能承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作为切入点,来分析企业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一、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导致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国家从法律层面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明确了用人单位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代扣代缴的义务。

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条款规定企业未参保时医疗费的承担问题,但是在部分地方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中有由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规定。例如,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职工医保费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补缴;用人单位足额补缴所欠的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恢复其单位职工的医保待遇。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即便如此,不能认为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无须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因为根据民法基本原则及劳动法规的规定,为劳动者参保是企业的一项主要义务,如果未履行义务而无须承担民事责任,等于是纵容违法行为。而且在司法判决中已有相当数量的司法判决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因未参保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二、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导致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形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及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导致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劳动者因自身原因生病或者发生意外事故

这种情形下一般是由劳动者自身原因所引起,与第三方没有关系。当下生态环境恶劣,环境污染严重,劳动者发生癌症等恶性病的几率较大。治疗这些病花费甚巨,很多家庭因此致贫。还有可能劳动者遭受了重大意外伤害,但是伤害又是自身原因造成的,根据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通过医疗保险来减轻自身的医疗费负担。就目前我们所接到的咨询电话看,很多劳动者在家庭无力承受的情况下,会寻求律师的帮助,希望能转嫁家庭的负债风险。律师如果谙习劳动法规,则会告知劳动者可以通过向企业主张因未参保而遭受的医疗费损失。那么企业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将不可避免。

2、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受伤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但是同时规定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规定如果企业未参保,则会导致企业需要承担先行支付责任。企业在支付之后可以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在此情形下,能否追偿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此情形主要包括:

(1)劳动者发生交通事故,侵权人逃逸或者车辆未投保机动车保险;

(2)劳动者在生活中遭受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身受损坏;

(3)劳动者与第三人发生冲突,被打伤等情形;

(4)劳动者在生活中遭受动物、堆积物等伤害;

(5)发生火灾受伤等。

(6)其他虽有第三人致害却无法找到第三人或者第三人无力支付医疗费的情形。

3、劳动者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企业未参保的,医疗费自然由企业承担。

 

三、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导致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企业承担医疗费的范围包括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等。但是在实践中如果发生工伤事故且企业未参保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及法院的裁判是所有医疗费均由企业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各省市根据规定可以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增添。

 

四、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导致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应对措施

 

为劳动者依法参保是企业化解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根本措施。但目前的客观情况是企业难以承担高昂的用工成本,有些劳动者为了可以增加些收入的眼前利益不愿意参保。对此可以考虑采取如下措施:

1、在发生可能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及时参保

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的《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主城区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应在符合参保条件的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连续缴费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人员,其医保待遇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根据劳动保障服务专线12333工作人员的解释,如果非杭州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杭州首次就业的入职在3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视为初次参保,从次月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如果非杭州市户籍的劳动者在杭州多次就业中间医保中断的,必须从再次缴费起等待6个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杭州市户籍的劳动者自符合参保条件三个月未参保的,均视为中断,从缴费时起等待6个月方可享受医保待遇。

由此而言,对非杭州市户籍的劳动者且在杭州市首次就业的,如果在入职3个月内发生可能由企业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形时,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可以通过医疗待遇转嫁部分赔偿责任风险。

2、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参保的,应注意收集证据

在目前用工荒频现的情况下,为了能顺利招聘到合适的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愿意参保的,可以考虑让劳动者出具书面的申请。如果发生诉讼或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或者法院会根据企业提供的证据,来考量企业与劳动者的各自过错程度,将医疗费进行分摊。

3、利用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来化解风险

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农村已经开展了几年,很多农村户籍的劳动者在家乡参加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这些劳动者一旦发生企业可能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一部分医疗费。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劳动者自身承受医疗费的巨大压力,从而缓解劳动者向企业主张医疗费赔偿责任的迫切需求。

4、通过商业医疗保险来化解风险

商业医疗保险从法律性质上说是基于劳动者人身利益所投保的险种,企业对劳动者的人身利益不享受有保险利益。虽然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与劳动者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对劳动者具有保险利益,但是根据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的规定,企业不得被指定为受益人。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以自己名义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投保商业医疗保险,只能指定劳动者本人或者劳动者的近亲属为受益人。对企业而言,等于是为企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所以,企业如果不打算为劳动者提供一项商业医疗保险福利,必须不能以企业名义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进行投保。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可以控制的个人为劳动者进行投保,同时指定该个人为受益人。由该个人将可以得到的保险金来抵充企业可能承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

由企业未为劳动者参保可能承担的医疗费赔偿责任分析开去,发现企业经营过程中会遇到大量的法律风险,每一项法律风险都会有多种方案的救济措施。每家企业都应根据自身需要,结合专业律师的意见,选择适用企业自身需要的方案加以实施。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侯二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