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民间借贷危机处理建议
民间借贷风波处理建议
程俊
最近一二年,越来越多的企业身陷高利贷的泥潭,这些企业很多是做实业的企业,他们因为各种原因,比较过于乐观,盲目扩大产能,或者购买工业用地,或者产业投资多元化,或者是被银行抽贷,或者是为他人担保,而借款人跑路等等,总之,他们不能通过银行贷款或其他成本较低的途径融资,而转投求助于高利贷,于是开始了饮鸩止渴的生涯,最终有一天难以再融到资金,不得不面对众多的债权人追债。作为欠款企业及股东,不能一走了之,而应该积极应对,作为法院、政府,应考虑维护实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企业被高利贷抽空资金而倒闭。
首先,在具体案件处理时均应重视严格依法计算本金、利息,可以大大减少欠款实体企业的负担。
1、应严格审查出借人实际交付的借款本金,要求对方提交付款凭证,因为实际付款时出借人往往会先扣除部分款项,这个方面的意义不仅在于减少了未实际交付的本金,而且在于借款人在每次按约定还款时,实际所付的利息已超出应付的利息,超出部分应用于抵扣该期本金,本金减少了,那么下一次应付的利息也应该更少了,依此类推。
也有一些出借人会在借款当天就收取利息,由于尚未发生利息计算,那么当天收回的所谓应充抵本金。
2、对于借款人以往向出借人支付的利息(或者违约金)超出银行同行贷款四倍利率的,超出部分应用于抵扣当期本金。实践中企业从民间融资成本往往在月利三分以上,甚至月利六分、七分,通常企业在可以承受时均会按照约定付款,那么就应该从第一次还款时就审查超出法定利率的部分有多少,超出部分应该抵扣该期本金,并以该经过扣减的本金计算后一期利息,依此类推。
有个重要问题是同一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的情况下,已经还清的借款是否要将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折抵后面的本金或利息,实际中同一个出借人往往前后有数笔借款,以往借款收款的利息一般是比较可观的,而借款人以往一段时间内支付的大额利息正是这些企业赖以生存的资金,如果此项付款不进行部分调整成抵扣本金,那么并不能完全解决实质问题。
3、还要看是否存在滚动计算问题,也就是借据是否是对前面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滚动计算后重新出具的,从而计算复利的,滚动计算情况下,也要以原始的本金进行折算,如果超过四倍同期贷款利率的,超出部分也要用于抵扣本金。
经过以上三个方面计算、调整后,将发现欠款企业应还的本金、利息会减少很大一部分。
作为欠款企业,应注意收集已还款的凭证,如果通过银行转账,应及早去银行打印付款详单,因为时间越到后面,借款人越无心应对或无力应对。
如果借款人将还款付到非出借人的账上,那么一定要注意保存、收集指定付款账号的证据,比如短信,或者事后进行录音固定一下证据等,否则借款人不认可该笔款项,那么就将大费周章。
4、欠款企业还应对借条的内容进行仔细查看,看看是否有事后添加的内容,事实中往往很多借款合同中并不约定利息,有些借款人会事后添加,那么对于还款能否抵扣本金是有很大影响的。如果确认是事后添加,或者可能性较大,那么可以申请笔迹鉴定,通过鉴定所用笔墨是否相同等方面的鉴定是否同时形成。
与此相类似的情形是,出借人出于各种原因,很多借款合同签约时并未写上出借人名称,而在事后根据情况添加出借人名字,此种情况下,欠款企业在被起诉前并不能确定出借人是谁,这种情况往往伴随着收款人与出借人名字不同、先后有数笔借款但归属不同出借人名下等情况,因此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形成具体应对方案,以免被重复起诉。
5、如果借款人被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那么主合同即借款合同无效,关于利息约定也当然无效,并且既然无效,应至始无效,那么借款人不用支付利息,而只须支付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损失,那么以往所付的利息肯定是大大超出该利息损失,是不是也应该予以返还?当然现在也有观点认为借款人构成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合同的有效性。作为法院,应该统一法律尺度。
以上几个方面,我认为如果欠款企业积极应对,法院严格依法操作,欠款企业的还款压力就会大大减轻,很可能回到可以承受的还款能力范围之内,或增加达成和解的可能性,从而从必然倒闭到有可能起死回生,带来很好的社会效果。
面对众多出借人提起的诉讼,欠款企业应该积极应诉,首先争取对欠款企业有利的判决,也就是尽量通过各个方面的调整争取降低借款本金,再根据调低的借款本金和自己企业的资产状况对比,来制订下一步的处理对策。最初的判决对于其他债权人(即出借人)来说是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如果资产状况允许的话,可以与其他出借人根据判决作出的计算方式进行协商处理,而不用出借人全部走向诉讼,这样可以减少精力和费用的支出。
欠款企业还应积极寻求政府帮助,最好可以与借款人进行整体协商,达成各方一致的解决方案,因为这样欠款企业也可以避免疲于应对为数众多的诉讼,在无力应诉时必将是吃亏的,也可以减少应对各种合法或非法的催债行为,在各类催债人面前,欠款企业常经受不住压力而随意盖章、签字,还可能遭受人身安全威胁。我想以上三点应该是很好的协商筹码,当然这需要一定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如果还可以争取到延长还款时间、还款金额上的让步,那么企业走出困境的可能性也会大大增强。
企业能够走出困境,当然是最好的结果,如果实在不能继续经营下去,那也要尽量做工作,避免资产被零星、分解处置(拍卖、折价、甚至是哄抢),因为这样企业的资产价值肯定是大打折扣,这对大部分人(包括欠款企业、企业主、担保人、大部分债权人、政府等)来说不利的,最好是整体转让,能让原有企业继续运转起来。
申请破产或者组织协调会都是一个实现以上目标的途径。
以上的操作思路还有一个更大的社会意义,它将引导民间借贷,让高利贷者心灰意冷,给目前火热、混乱的民间借贷市场一针良好的镇静剂,让民间借贷双方更加理性一点。
另外,特别提醒欠款企业,一定不能随意在还款协议书之类上盖章、签字,确认欠款金额,以免本身可以根据上文理由去争取减少应付借款本金、利息的,或应由出借人自身举证的事实(比如,实际交付本金金额),因为自己的自认变成对自己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