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小额诉讼制度
二十多年持之以恒的普法宣传使我国公民懂得了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民从传统的“厌讼”、“息讼”转变为把“打官司”作为讨公道、保权利的常用武器。1998年山西教师高河垣为退一本残书提起一元钱车资官司;1999年王海对天津伊势丹商场提起两毛钱入厕收费官司;2000年浙江大学几位教授联名对电信局提起响铃费官司;2001年山西段俊辉为“小浣熊”方便面爱心捐款提起一分钱官司;2002年江西唐伟为“椰树椰子汁”“世界首例、中国一绝”广告提起22元官司……时至今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小额纠纷越来越多,这使我国的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产生了剧烈冲突。
一、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条件
这些案例从诉讼法的角度看,给我们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微小权利受到侵害时,国家的司法制度应做出怎样的回应?是简单地将小额微小的权利交于诉讼外的社会纠纷解决机制,还是将其通过正常的但是繁琐的程序加以救济,似乎均非上策。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兴起的小额诉讼——一种用来救济小额轻微权利的简易快捷的诉讼制度——走入我们的视野。2013年1月1日,小额诉讼制度通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正式确立,其相应内容为:“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由条文的内容,结合《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可分析出小额诉讼制度适用的条件为以下两点:
一是,必须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诉讼。这个条件也是小额诉讼存在的意义,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程序分流,能快速的解决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从而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这些是小额诉讼最基本的条件。
二是,必须是单一金钱给付型案件,且案件的标的额为小额的。也就是说涉及人身关系的争议是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而就数额而言,立法机关考虑了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情况,灵活的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依据,是科学、合理的,而浙江省2013年适用的小额诉讼的标的额为“不得超过人民币14000元”。而鉴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合意的重要性,浙江的法院也允许,开庭审理前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小额诉讼的程序特征
在满足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而除此之外,我们还应了解小额诉讼的程序特征,以便在可以选择的范围内,合理安排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诉讼。首先应明确,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组成部分,小额诉讼的大部分规则与普通程序一致,如也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其次,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小额诉讼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这就明显区别于普通案件的“两审终审制”,大大缩短了诉讼时间,且在具体的诉讼过程中,小额诉讼案件的程序也参照普通程序和其本身特点做了灵活的调整,因此其审查期限也大为缩短,一定程度上能快速的实现定纷止争,实现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再次,小额诉讼案件庭审也是可以适当简化的,且不受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及法庭调解的顺序限制,但也强调了应当保障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权利,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这就使得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更贴合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点,更符合当事人希望快速解决争议的愿望。
三、小额诉讼的适用的司法实践
从现有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劳动报酬纠纷、民间借贷纠纷等案件类型,虽然给付的金钱可能较少,但却与民众的生活息息相关。就结案方式而言,多以调解、撤诉为主,调撤率一般在94%左右,远高于一般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而诉讼周期也相对于普通程序的六个月来说,大大缩短,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仅为6天。从案件执行情况看,小额速裁结案的案件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非常少,有的法院自动履行率达100%,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下的案件“执行难”的情况相比,是截然不同的。这些就都成为我们支持小额诉讼存在的理由,也让我们对小额诉讼制度抱有难得的期待。
当然,即便小额诉讼程序用于解决标的额较小的诉讼案件,更为方便快捷,但由于其“一审终审”的特点,我们在适用过程中仍应该慎重,所以选择合适的标的额显得尤为重要。以民间借贷案件为例,标的额通常为本金加利息,乃至利息损失。一般来说,本金是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的,如果存在争议,就只有两种情况,借款事实存在或不存在,借款的数额是否与借款合同或借条一致。而要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首先标的额就得在14000元以下,且“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那么也就是说本金就不得超过14000元,且关于这个借款的事实,诉讼当事人双方既没有存在或不存在的争议,也没有数额上的争议。了解这些后,当事人可以采用适合自己的诉讼技巧,因为作为原告方,我们总是想尽快的结束诉讼程序,拿到自己的本金和利息,而作为被告方,在金钱不宽裕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希望诉讼时间能尽可能的长,所以使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一般会达到被告方拖延诉讼时间的目的。由此那么对于借款的事实的存在情况、借款数额是否一致,被告方就应考虑是否承认,是否与原告方就这两项内容达成一致。而利息或利息损失的计算,在起诉过程中,主要是原告方的选择权利,如果借款合同或借条明确约定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息或利息的计算方式,一般会直接按照约定利息的多少直接起诉,极少数情况下为了达到快速解决纠纷的目的也会适当放弃利息。而在合同或者借条没有明确约定利息或者约定了超出法律所保护的利息的情况下,前者一般会考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后者法律规定最高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是否将这些纳入诉讼请求,就看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了。在此如按小额诉讼的程序进行,利息损失一般会被忽略,也较少会要求按4倍计,一则是这样才能符合“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诉讼条件,二则是按4倍计很容易超出14000元的上限数额,这些都是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应该考虑的因素。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当事人选择放弃关于利息或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按一审终审的程序进行,那么当事人就等于放弃了追偿的可能性,以后就不能因同一事项,以同一理由再提起诉讼了。以上种种是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制度应该注意的诉讼细节,其他金钱给付纠纷可以参考其中某些内容,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还是应该综合考虑,多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
四、结语
不管是按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民事纠纷,还是按小额诉讼程序处理的民事纠纷,对当事人而言都是生活之中的一件比较重要的事情。对某些当事人而言,其重要性不在于那些金钱的支付,而在于败诉对形象或面子的损碍,所以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应该慎重。当然作为一项新制度,其存在不仅缩短了诉讼时间,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极大的方便了当事人进行诉讼,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所以小额诉讼制度的价值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