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外国人的流程及法律风险防控
2102年4月25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外国人入出境及居留、就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其中关于外国人出入境及就业情况的描述是“从入出境情况看1980年外国人入出境146万人次,其中入境74万人次。2000年外国人入出境2026万人次,其中入境1016万人次。2011年外国人入出境5412万人次,其中入境2711万人次。2000年以来,外国人入境人数以年均10%左右的速度递增;就业情况看,2000年,在华就业外国人约7.4万人。截至2011年底,在华就业外国人约22万人,约占在华常住外国人总数的37%,主要为三资企业工作人员、教师、外企驻华机构代表。”从上述数据我们可以看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人数正在逐年的递增,作为企业该如何招聘外国人以及在招聘外国人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本文着重从这两个角度进行阐述:
一、招聘外国人就业的主体界定
外国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规定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外国人就业是指没有取得定居权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招聘外国人就业的主体同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这里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外国驻华代表处因其不具备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具备用人单位的主体资质的机构,所以外国驻华代表处并不是招聘外国人就业的主体。另外依据2007年11月24日发布的《民政部、外交部、公安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办理外国人就业和居留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也具备招聘外国人的主体资质。
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及豁免条件
1、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必须具备的条件有:①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②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③无犯罪记录;④有确定的聘用单位;⑤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⑥持有职业签证入境,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
2、若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免办就业许可证和就业证:①由我政府直接出资聘请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或由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出资聘请,具有本国或国际权威技术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确认的高级技术职称或特殊技能资格证书的外籍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并持有外国专家局签发的《外国专家证》的外国人;②持有《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事海上石油作业工作准证》从事海上石油作业、不需登陆、有特殊技能的外籍劳务人员;③经文化部批准持《临时营业演出许可证》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的外国人。
3、若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人可免办许可证书,入境后凭职业签证及有关证明直接办理就业证:①按照我国与外国政府间、国际组织间协议、协定,执行中外合作交流项目受聘来中国工作的外国人;②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
4、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三、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就业的办理手续流程
1、普通办理手续流程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首先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向其与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有效文件:①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②聘用意向书 ③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④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⑤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其次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最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或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书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用人单位需注意:获准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须由被授权单位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通知签证函及许可证书,不得直接向拟聘用的外国人发出许可证书。
2、浙江省办理手续流程及相关便利措施
在浙江省范围内依据(浙劳社就[2001]156号)《关于实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在浙就业办证委托办理制度的通知》文件,用人单位还可以与省就业管理服务局和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签订《委托责任书》,《委托责任书》一年一签。委托办理内容:由各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直接受理本市及所辖县(市、区)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人员的申请;向外国人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并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具体流程为:①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申请,填写《外国人来浙就业申请表》。②市就业管理服务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签署的意见,经审核并报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向有关外国人签发《许可证书》。申报至签发《许可证书》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③获准来浙就业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和通知签证函及本国有效护照,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处)申请职业签证;④被聘用的外国人员入境和来内地15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聘用单位所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办理《就业证》。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审核后签发《就业证》,并通知用人单位到当地县(市、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备案。申报签发《就业证》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部、省属单位聘用外国人直接向所在市就业管理服务局申请和办理有关手续)
就业便利措施:依据(浙劳社就[2003]9号)《关于为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在浙就业提供便利的通知》,对于①省(部)级国家机关邀(聘)请的高级顾问以及执行中央或地方政府与外国签署的国家级科技合作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的高科技、高层次管理人员;②对国家及社会等有重大贡献的人员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的人员;③国家和省(部)级科研机构、重点高等院校聘用的学术、科研带头人以及有关单位聘用的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享受同等待遇的学术、科研骨干;④在企业、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享受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⑤投资在300万美元以上的人员以及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国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派遣来中国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⑥国际重要科学奖项的外国籍华人获得者和其他杰出、重要外国籍华人。这六类人员还可以提供就业便利,便利的内容包括:①对持L、F、X字签证入境并要求在我省就业的,可在入境后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就业证》。持《外国人就业证》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2-5年有效的外国人居留证件以及相同期限的多次返回Z字签证。②在签发《外国人就业证》时,有效期限根据用人单位与外国人所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协议)的期限确定。一次签发有效期限不超过5年,并且不超过用人单位经营期限或登记注册期限和外国人所持护照的有效期限。
三、外国人应缴纳社会保险
1. 1.社会保险缴纳主体
依据2011年10月15日实施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及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工作的外国人依法招用的外国人的,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 2.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领取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及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②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③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④外国人死亡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的法律风险防范:
1.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外国人办理相关手续,在外国被批准延长就业手续或者变更就业单位时,应在10日到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延期或变更手续。
2.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外国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得超过5年,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即就业证明失效,若需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在原劳动合同届满前30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续签。
3.依法管理外国人。外国人的工作时间、社会保障、休息休假、劳动安全、税务缴纳、薪资报酬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
4.劳动合同文本应采用中文文本、若必须采用双语文本的,应在合同中注明当文本表述不一致时应以中文文本为准。
5. 被聘用的外国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被解除后,该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劳动保障部门、公安部门备案,同时交还该外国人的就业证和居留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