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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金(预付款)、定金、违约金、赔偿金在合同中的应用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16   点击:611


                           
   订金(预付款)、定金、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当今经济交往中被频繁地使用,它们在经济交往中对于鼓励交易、约束双方当事人、对违约一方进行惩罚、对守约一方进行补偿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这几个词语如果使用不当,对交易的后果无法评估,甚至作出错误判断,从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所以,我们需要了解,这几个词之间,究竟它们涵义、性质、功能、相互关系如何?我们先来看两个案例:
   案例一:
   A公司新建大楼,为建立公司办公内部网络,欲向B公司采购50台电脑,货款总价值为人民币27万元整。B公司提出,为解决资金问题,希望A公司先支付订金5万元,A公司表示同意,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货款总价为人民币27万元整,A公司支付定金5万元,B公司在接到A公司送货通知后送货”。合同签订同日,A公司通过银行转帐给B公司人民币5万元,然后因与大楼施工方经济纠纷,大楼一直未能装修完毕,办公场地只能租在他处,故A公司通知B公司暂时不采购这批电脑,希望B公司能及时退还5万元。B公司认为,按合同约定,A公司支付的是定金,现A公司无故解除合同,单方违约,定金不予退还。而A公司认为当时双方商定的是订金,而非定金,是预付款性质,现在合同不履行了,B公司理应返还。
   案例二:
   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地板,货款总额为人民币4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甲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每逾期一天,按货款总额的1%支付违约金”。然甲公司在当年的3月21日收到全部货物,后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未付款,乙公司经多次催讨无果,于当年的8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并承担违约金44万元(按1%计算,自4月21日暂计至8月11日),甲公司认为,货款支付没问题,违约金太高,要求按银行同期利息计算。
   从上面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正是由于A公司没有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才可能导致5万元的经济损失,而案例二中的甲公司由于不清楚违约金的标准,在处理事宜过程中非常被动。
   一、我们先从这几个词的概念及性质说起。
    订金(预付款)、定金、违约金与赔偿金这几个用语出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
   1、订金(预付款):订金是一个习惯性的交易用语,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可以理解为订立、预订之类,一般在合同中都被认定为预付款,是指合同成立 后,一方当事人将合同总款的一部分款预先付给出卖方,预付款对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起一定的资助作用。预付款只是货款,它没有任何一方违约的担保功能,也就是说,预付款属于先部分履行,当合同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时候,收受预付款的一方需要退还给对方相应款项。
   2、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担保其债务的履行为目的,向对方给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89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特点:(1)、证明合同成立;(2)、具有预先给付性,在订立合同时,一方应当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定金条款的成立是以定金交付为前堤,在合同履行后,这部分金额抵作部分价款;(3)、制裁作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解释》规定,以下理解:
  (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的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 ,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3、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违约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和补救措施,非常简便迅捷,只要约定合适,就免去了受害一方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被普遍地应用于经济往来中。
   4、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
   根据《合同法》规定,赔偿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用以补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损失的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只限于财产损失。
二、这几个概念之间的区别与联系
   (一)、定金与订金(预付款)
   这两种钱款都是以提前交付为前堤。定金为担保方式,目的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 订金其实就是提前支付一定价款,为对方提供资金上的帮助,为合同的履行打下有利基础。
   两者的区别:
   1、效力上说,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预付款无此效力;
    2、定金有明确规定,即不能超过标的物价款的20%,预付款没有规定;
   3、所导致的违约后果不同,定金违约如上所述,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预付款无论哪一方违约,要么返还,要么折抵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不存在根本上丧失或者惩罚性的因素。
(二)、违约金与定金
  违约金与定金的相同点是两者都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措施,而两者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违约金是一种违约以后产生的民事责任,定金是一种合同的担保;
  2、定金有所谓的罚则适用,包括不返还和双倍返还两种;而违约金没有罚则适用,违约金是直接基于事先约定和法律规定。
  3、两者不能同时适用:《合同法》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4、支付时间不同,违约金是在发生违约行为以后支付;而定金是在合同履行之前支付;
  5、适用不同:违约金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增加或者减少;定金则依照罚则,根据当时确定的数目予以执行。
(三)、违约金与赔偿金
      违约金与赔偿金这两者的相同点:都是违法了合同,都是具有补偿的性质。而这两者的不同点:
  1、适用条件不同:违约金其发生条件是违约行为的发生;损害赔偿金不仅要有违约行为发生,而且造成了损失;
  2、承担方式不同:违约金主要是金钱支付;损害赔偿可以是赔偿金也可以是等价物赔偿;
  3、法律严肃性不同:违约金数额具有任意性,只要是法律许可的范围之内,由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自由协商,并且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损害赔偿金通常是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其数额必须与因为违反合同而遭受的损失大体相当。
  (四)、定金与赔偿金
   两者都是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措施,两者的区别点与违约金的区别点相当,但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是否可以并用,这个问题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所以、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如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
  三、订金(预付款)、定金、 违约金、 赔偿金在税务上的注意点
   1、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违约金、赔偿金属于价外费用,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而定金、订金(预付款)如果合同履行,则按法律规定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如果合同未履行,订金全额退回去了,则已缴纳的税款要税务部门退还,既麻烦又浪费财务成本。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因此,如果公司销售的是一般货物,应是货物发出的当天计税;如果公司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税务机关可以以预收账款作为计税依据计征增值税的。
   根据《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根据《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订金或定金)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四、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特别注意:
   1、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订金与定金的用法,明确目的是想用于预付款性质还是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如果是为了预付一部分货款的,则用订金,如果是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则用定金,但定金不能超过货物总价款的20%。
   2、在使用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罚则时,注意定金是事先收取的,而违约金及赔偿金都是事后才能获得。所以,对于收取定金一方,使用定金罚则显然占在主动权,而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使用,定金与违约金,定金与赔偿金可同时使用。
   3、在使用违约金及赔偿金时,我们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如果损失不能明确计算时,最好使用违约金条款,因为违约金可以直接拿来主张权利,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对方可以要求仲裁委或人民法院进行相应的调整。另一方面,我们要提醒的是,违约金与赔偿金两者可以同时使用,也就是约定违约金,同时约定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更有利于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