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市场菁英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发布——
8月2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配套规则,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的基础性配套规则,于 2004年首次发布,并在2011 年、2013年作过两次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而制定的,从法律层面它向投资者提出坚守资金和交易安全、销售行为合规性底线的要求,呼吁广大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的思想;同时此办法也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了要提升专业服务能力和合规风控水平的要求,《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布意在促进基金行业的良性发展。
所谓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专业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之外,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不得从事其他业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对各种基金产品的销售态度更加中立,通常有费率优惠。这些机构致力于为投资者提供更有价值的投资咨询和丰富的产品选择,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国外的”基金超市”。
一、现行法规下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条件
现如今,要想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呢?
申请注册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条件;
(二)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采取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组织形式;
(三)有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架构和经营范围;
(四)股东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得以债务资金、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出资,境外股东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五)净资产不低于5000 万元人民币;
(六)高级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现行法规扩大独销机构业务范围
除公募基金销售外,允许独销机构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新规明确了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独销机构可从事公募基金及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这里的私募基金,包括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和在协会备案的社会私募基金,新规迎合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借助独销机构规范销售的合理需求,也为未来独销机构销售私募股权基金创造了条件。
三、现行法规下成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控股股东的条件
此办法还完善了独销机构股东准入要求
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的控股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
1、应当核心主业突出,内部控制完善,运作规范稳定;
2、最近 3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
3、资产负债与杠杆水平适度,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 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 50%,没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二)股东为自然人的:
1、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0 万元;
2、具备担任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人员 10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或者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 5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新规进一步优化了独销机构在股权管理等方面暴露的问题,对独销机构的股东资质、治理结构、保持独销机构独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销售办法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加强了基金销售机构合规内控,此办法对强化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基金市场生态、推动构建以投资者利益为核心的体制机制方面有着积极的效益,对促进基金行业良性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能更有效地发挥基金行业增强居民财富效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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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洪鹏
浙江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投融资与资本市场部首席
教育背景: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学硕士、浙江大学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研究生、Chicago-Kent College of Law 芝加哥肯特法学院 美国LL.M学位
专业方向:IPO、新三板、四板挂牌;公司投资并构、重组清算;私募股权投资和融资;国际贸易与涉外投资实务;建筑与房地产;合同及法律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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