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诉讼和解,是开心还是无奈?我们:好麻烦哦~
注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作者简介
诸奇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
擅长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格言:
志不强者智不达
金讼圈简介:
由浙江事务所李小文律师领衔,团队成员主要来自智仁所金融业务部,以案例研究为切入点,致力于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通过团队协作,实现可视化办案,为客户提供诉讼、执行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