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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诉讼和解,是开心还是无奈?我们:好麻烦哦~

作者:智仁律师 发布时间:2021-08-30   点击:828



一、问题引入


打了官司,好不容易走完一审、二审流程,等到了执行环节,这时候被执行人说“咱们来和解吧!”呼呼签完几个字,等上几个月,被执行人又反悔不履行了,怎么办?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写的红壳书《民事审判实务问答》几度在各类平台卖断货,笔者买入后也迫不及待学习查阅起来。书中关于和解的内容主要有六个:277.如何认定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性质;278.对于民事案件二审诉讼期间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时,当事人应当如何救济;290.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人就主要条款反悔,申请执行人能否寻求强制执行和解协议;294.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296.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297.和解、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可以转换为判决。


二、情形分析


实务中,大家对“和解”的困惑主要在于:一方反悔不愿意履行和解协议与裁判文书的应用问题(ps.此处的“应用”两字有点不规范,你们懂就好)。


以普通的民事诉讼程序为例,我们来看看和解发生的6大情形,具体分析如下:

三、解决思路


对于和解协议与法律文书之间的冲突问题,我们必须先理解一个原则——民事和解协议(哪怕是执行和解协议)不一定会否决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再厘清这几个问题:

01签订和解协议时,是否已有生效法律文书?

若有,则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原则上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依据申请强制执行或恢复强制执行。此处要注意可恢复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十一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恢复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不予恢复执行:

(一)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申请恢复执行的;

(二)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

(四)其他不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情形。

02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超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

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超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如有超越的,超越部分应另行诉讼解决争议。特别是在执行和解协议上,双方当事人履行产生的争议影响执行进程时,当事人可通过诉讼途径救济。但是当事人对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产生争议且客观上已无法继续履行的,可以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03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否变更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范围(或者说变更了给付内容)?

比如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支付给原告10万元违约金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5万元货物,后双方和解为:被告支付给原告5万元违约金,于和解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归还10万元货物。但是期限届满,被告仍未归还。这时,原告可申请执行被告多少违约金、多少货物?


上海一中院(2019)沪01民终1357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要旨:在和解协议内容存在约定不明,当事人对和解协议条款产生争议时,应以生效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进行解释,对和解协议法律关系的认定不能与生效判决认定的基础法律关系相违背。在申请执行人放弃部分权利以促成和解协议的场合,双方就协议条款的文义产生争议时,作出有利于申请执行人的解释。在迟延责任的判断上,也应以执行依据作为基准,准确认定迟延的原因及责任。

04和解协议是否已经部分履行?

对于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后,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并不会当然使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失去既判力,但和解协议已经履行的部分,被执行人可提出抗辩,按实际情况扣除。


注释: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在第二审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二条:和解协议达成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各方当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的;

(二)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其他当事人予以认可的;

(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执行人员将和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九条: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



作者简介

诸奇红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专业方向:

擅长商事诉讼、不良资产处置、企业投融资法律服务,为多家大型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执业格言:

志不强者智不达



金讼圈简介:

由浙江事务所李小文律师领衔,团队成员主要来自智仁所金融业务部,以案例研究为切入点,致力于疑难复杂民商事案件的争议解决,通过团队协作,实现可视化办案,为客户提供诉讼、执行一站式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