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专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报告
涉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根据未成年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可分为:未成年人犯罪与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犯罪。尽管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的犯罪行为人,是刑法严厉打击的对象,但与此同时,未成年人实施恶性犯罪的,也应纳入打击的范围。这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儿童身心成熟年龄普遍降低,犯罪低龄化现象逐渐进入社会公众的视野,不得不引起法律的重视。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调低了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年龄,旨在加强未成年人守法意识。此外,修正案十一对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教育进行了调整,设定专门矫治教育,与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致。
【法条内容】《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未成年人犯罪(校园霸凌行为)
校园,是每个孩子走出家庭,接触社会人群、接受社会教育的场所。在孩童群体中,欺凌、暴力现象屡见不鲜,学校及家庭的不重视,更是助长了校园霸凌风气。当校园暴力成了犯罪,未成年人成为法庭的被告人,悔之晚矣。
那么,校园霸凌中,未成年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呢?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以下按3个年龄层次对未成年人犯罪进行划分。
一、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可能构成的犯罪
【故意杀人罪】《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不过,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须符合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的,才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实体要件: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
程序要件: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还可能构成的犯罪
【强奸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三、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还可能构成的犯罪
根据《民法典》第十七条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
然,刑法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就应当负刑事责任。如此,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校园霸凌中发生刑事犯罪的,将完全负刑事责任。
在校园暴力中,主要存在的犯罪有: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点评总结
在校园霸凌事件中,未成年人法律意识淡薄,以大欺小、恃强凌弱观念较重,多发生强拿硬要、打架斗殴行为。其间,就有可能构成抢劫、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犯罪。而在未成年人性意识不成熟的情况下,发生猥亵、侮辱等性侵害事件的,就有可能构成强奸、强制猥亵等犯罪。
为了遏制校园霸凌中的未成年人犯罪,需要社会全体共同营造善良美好的社会环境。
在家庭教育层面,家长在家庭教育中应当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教育未成年人尊老爱幼、保持善心。面对校园霸凌的实施者,家长要格外重视孩子的成长心理,必要时可以求助心理医生进行心理教育与矫正。面对校园霸凌的受害者,家长一方面要抚慰孩子,另一方面要锻炼孩子变得勇敢,拥有一定侵害防卫能力。
在学校管理层面,除了要营造温馨和谐的教育环境,对待校园霸凌事件不可轻拿轻放,要对问题学生设置专门的教育惩戒制度。当发生可能构成犯罪的事件时,及时告知司法机关,配合调查。在此,律师可以面向学生群体开展有关法律知识宣讲。
在社会培养层面,要引导未成年人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风尚。我国各省市都设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示标语,就是旨在教育引导大家从善向上。在校园霸凌多发地区,有关主体可以通过壁画、宣传栏等方式告诫未成年人不做“校园暴力者”、不当“不良风气人”。
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犯罪案例情况
北京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上海携程亲子园虐童案、陕西米脂恶性伤害学生案……每一案件的发生都令人为之恸哭。孩子是祖国的花朵,善待每一个未成年人是我们每一个成年人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负有教育、指导责任的教育者、管理人等则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首要主体。然而,社会上却不时发生着侵害未成年人现象。由于未成年人,尤其是幼童的认知能力弱,当发生的侵害行为难以被公众识别时,往往导致司法追究不足。这就需要父母、学校、社会发挥“儿童显微镜”的作用,及时甄别受害儿童,让不法分子暴露在司法阳光之下,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侵害未成年人法益的典型罪名包括:猥亵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接下来就该两种罪名进行案例分析。
一、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
【法条内容】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案例情况
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查询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截止2021年4月28日,共计71件刑事判决。多发地区中,四川省31件,占比43.7%;河南省位居第二,8件,福建省5件。
由于案件涉未成年人隐私,部分案件未能查阅。据可查阅的31份裁判文书总结来看,行为类型主要包括:组织未成年人(以未成年人女性为主)在娱乐场所进行有偿陪侍活动;组织未成年人多次实施盗窃;纠集未成年人打架斗殴等。
图1
图2
(二)点评总结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为《刑法修正案(七)》所增设,旨在打击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心智。根据检索的案例情况可知,发生的主要行为是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提供有偿陪待服务,实难不让人深思其原因。其一,主观原因,未成年人自身违法性认识程度低,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其二,客观原因,家庭管理教育不到位。在案例中未成年人的证言中得知,其愿意从事陪待,正是因为“有偿”。未成年人寻求“劳动报酬”的背后原因,不得不令人怀疑其家庭管理教育问题。
二、猥亵儿童罪
儿童性侵害,是严重侵害儿童身心的恶性犯罪,修正案十一改变了猥亵儿童罪的附随状态,明确了加重情节,进一步表明国家保护未成年人法益、严厉打击侵犯儿童行为的态度。
据中外学者考证,中国儿童受到性侵害的发生率大致在 9% 到18% 之间,其中接触性性侵害在 8% 到 12% 之间,插入式性侵害在 1% 左右,即在中国 2.71 亿 0 17 周岁的儿童中,有 2700 万人在 18 岁以前可能经历过某种形式的性侵害,270 万左右受到过插入式的性虐待。——数据来源于尚晓援、田甜、谈子敏:《他们为什么不说话:性侵犯受害儿童自我揭露的实证研究》,载《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第5期。
【法条内容】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三款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一)案例情况
截止2021年4月28日,猥亵儿童罪刑事判决共计7947件。
图3
图4
从图4可知,猥亵儿童罪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
以下就2020年浙江162篇判决书进行分析。
据可查阅的62份文书内容来看,发生猥亵儿童罪的受害者以女童为主;行为人身份以不认识、服务人员(保安等场地服务人员)为主;多发地中,行为人工作场所、被害人家中二者占了37.1%。
图5
说明:未知的数据,是笔者通过判决书内容未能判断被害人性别。
图6
说明:未知的数据,是笔者通过判决书内容无法判断行为人与被害人是否属于认识的状态。
根据21件未知的案例发生地判断,判定属于邻居及其他熟识关系人的概率较大。
另外,在教师身份的案例中,其中一个案例行为人系伪造教师证的教师。提示我们,有关教育机构应当严格审查教师资格,严防儿童受害的风险。
图7
图8
说明:图中经营场所包括理发店、书店、文具店。
(二)点评总结
应当注意的是,猥亵儿童罪案件众多处于未披露状态。究其原因,一是儿童自身的性教育缺乏,二是父母对儿童受性侵害认识不足。
首先,要加强儿童的性知识。此次案例查询中,受害儿童年龄横跨4岁至13岁,以7岁至11岁为主要被害者年龄范围。学校及父母要根据儿童认知情况,对儿童有针对性地开展性教育知识,让孩童具备一定的受害认知及告知能力。
其次,加强父母儿童性侵害的法律意识。当孩童遭遇不合理的事件时,一般都会选择告知父母,受猥亵时更是如此。更甚言之,当孩童受到熟识者的侵害时,往往不具有受害的辨别能力,此时就需要与之密切生活者的高度关注。因此,父母应当具有高度的儿童性侵害法律意识,及时甄别儿童受性侵害的事实,让儿童能够健康、阳光成长。
最后,加强社会全体保护儿童意识。猥亵儿童罪,案件发生多是行为人趁周边无人、无人注意之际。可见,不论在家、在外,成年人都应尽到保护儿童的社会责任。根据案例情况得知,众多案件发生在行为人工作、经营场所。有关场地在雇佣工作人员时,应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纪律教育;二是要加强场地内的监控巡查,在孩童存在的场合尤其要注意让孩童在大众目光所及之处,不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
结语
在办理涉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律师工作者应当尽力为未成年人及家属提供法律建议和帮助。面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在分析犯罪原因与犯罪心理的基础上,争取为未成年人做好法益损害修复,通过恢复性司法手段,让未成年人犯罪者早日回归家庭、步入正轨。面对受侵害的未成年人,为其有效收集证据、争取精神保障,则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作者简介
毛丽英
浙江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刑事业务部首席律师
专业方向:
诉讼业务主攻:刑事辩护、建筑房地产、经济类事务;非诉讼业务:机关、企业法律顾问 。
执业格言:
全力以赴细思考,业务精通维公正。
作者简介
支妩娟
浙江事务所
实习律师
教育背景: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
专业方向:
刑事辩护、刑事合规